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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交出会计账簿、会计凭证行为的定性

2019-08-20 23:57 次阅读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冀04刑终105号刑事判决书

2.案由: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

【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某于2009918日至今担任大名县某乡某村会计,负责记录本村集体财务账,其间经手本村集体财务260余万元。因村民向大名县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局①反映大名县某村财务问题,大名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大名县监察局决定对群众举报进行初步核实。20178月、9月,大名县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局调查某村财物收情况,并多次要求王某提供其担任会计期间经手的会计账簿及会计凭证,王某以该村收入是经其告状及上访得到的,不归县纪委管为由拒不交出大名县公安局立案后,于201792910时许,依法对王某住处进行搜查,依法搜查现金12.73万元,村集体收支账本4册及村集体支出记账凭证及单据。经审计,该村20111229日至2017826日期间各项收入合计2634687元。

【案件焦点】

1.纪检委作为党内纪律检查机构,其查账依据的是工作条例,被告人王某的行为是违纪还是犯罪;2.纪检委明知账簿在被告人王某处的情况下,被告人王某拒不交出会计账簿是否构成隐匿会计账簿罪。

【法院裁判要旨】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隐匿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涉及金额50万元以上,主管部门依法要求其提交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时,拒不交出,其行为已构成隐匿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罪名成立。关于辩护人辩称纪检委不是政府部门,不属于国家机关,纪检委查账依据的是工作条例,不是法律,故被告人王某的行为不构成隐匿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罪的辩护意见,大名县纪委、大名县监察局接村民举报某村卖地款不账等问题后决定对案件线索进行初步核实,大名县纪委监察局在执行公务中,有权要求会计人员提供会计资料,县纪委、监察局在核查某村财务状况时,多次通知被告人王某提交村会计账簿、会计凭证,被告人王某依法应当交出而拒不交出,其行为符合隐匿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罪的主客观要件,辩护人辩护意见于法无据,不予采纳。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第五十二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被告人王某犯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被告人王某不服提出上诉。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王某作为某村的会计,对其所经管的本村集体260余万元的财物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依法负有保管职责,群众对其任职期间的财务进行举报反映,其在纪检监察部门查处时,依法应当提供而拒不交出的行为,符合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的构成要件。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①的规定,作出如下裁定:

驳回王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后语】

隐匿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会计资料管理制度,本罪的犯罪对象是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等会计资料。本案在客观上表现为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情节严重的行为。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隐匿是指故意隐藏的行为。在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会计监督时,将应当提供出来接受检查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隐藏起来拒不提供,或者将应当提供社会监督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隐藏起来拒不提供。本案需达到情节严重的情况才构成犯罪,《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对于隐匿、故意销毁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罪规定了三种应当追诉的情况:1)隐匿、故意销毁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物会计报告涉及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2)依法应当向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有关主管部门等提供而隐匿、故意销毁或拒不交出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物会计报告的;(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隐匿”是指将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资料隐藏起来,使别人无法查找。“拒不交出”是指明示资料去向,仅是不向有关部门提供,虽“拒不交出”并不是《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规定的隐匿的一种情形。但其社会危害性与隐匿、故意销毁并无差别。

结合本案,村民向纪检部门反映某村财务的问题纪检部门在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进行核实的过程中,数次要求会计王某交出本村的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王某以该村收入是经其告状及上访得到的,不归县纪委管为由拒不交出,导致纪检工作无法正常进行。在庭审中辩护人提出纪检部门要求被告人王某交出账簿是依照党纪进行的,被告人王某不交出账簿的行为是违纪而不是犯罪。合议庭讨论认为大名县纪委、监察局在执行公务中,有权要求会计人员提供会计资料,县纪委、监察局在核查某村财务状况时,多次通知被告人王某提交村会计账簿、会计凭证,被告人王某依法应当交出而拒不交出,逃避依法查处。同时参考了《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关于隐匿销毁会计资料罪有关问题的答复》的规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财政、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监察、党的纪律检察机关等监督检查机关(部门)在执行公务中有权要求会计机构或会计人员提供会计资料,故被告人王某的行为构成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

编写人: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   张克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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