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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审判参考【第1157号】符青友等人敲诈勒索,强迫交易,故意销毁会计账簿等案裁判要旨提炼

2018-06-20 23:27 次阅读

一、基本案情

安徽省旌德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符青友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抽逃出资罪,故意销毁会计账簿罪,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被告人汪利群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抽逃出资罪、故意销毁会计账簿罪、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被告人吕宽仂、谢观宏、符青红、黄国有、王文宾、张国庆、符腊美、黄智勇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被告人刘道财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抽逃出资罪,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向旌德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符青友、汪利群、吕宽仂、谢观宏、符青红、黄国有、王文宾、张国庆、符腊美、黄智勇均辩称,其行为不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旌德县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事实


2003年,旌德县人民政府对旌阳镇北门旧城区进行改造,被告人符青友等人成为失地农民。同年年底,符青友、汪利群、刘道财合伙购买了一台挖掘机,并邀请了旌德县旌阳镇新光村书记冯德田隐名合伙,以“三友公司”名义在北门范围内承揽土方工程。符青友提议以“当地事应当由当地人做”为由垄断北门范围内土方工程,汪利群、刘道财表示同意。之后,符青友等3人采取暴力、威胁、围堵等手段先后强行承揽利民安置区土方工程、中易公司在北门范围内的土方工程、解放北路道路工程,从此确立了符青友等人在北门建筑劳务市场的强势地位。


2002年3月,旌阳镇原新光村北门劳务队成立,由吕宽仂任队长,成员主要是北门村民组有运输机械的农民。2007年10月,符青友邀集吕宽仂、符青红、谢观宏、黄国有、王文宾、张国庆等18人以入股形式筹集资金将北门村民组范围内的建筑劳务一次性“买断”。成立了新的北门劳务组。符青友实际控制该劳务组,决定人员安排、价格确定、纠纷解决等重大事项。在劳务组内部,吕宽仂、谢观宏、黄智勇、符青红、黄国有、张国庆、王文宾等有明确分工。2008年,该劳务组扩大组织成员吸收符腊美加入,并进而扩大范围,买断和平、老伍村民组在旌阳镇中易文锦苑二期建设工程中的劳务。2010年6月,符青友邀集汪利群、吕宽仂、谢观宏、符青红、黄国有、王文宾、张国庆、符腊美等共计16人买断窑上、汪家村民组在旌阳镇中易文锦苑三期建设工程中的劳务。北门劳务组成为符青友所领导组织的另一重要组成部分。


自2003年起,符青友、汪利群、刘道财通过有组织地实施强迫交易,敲诈勒索,向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等违法犯罪活动,获取非法利益。其中,三人在承揽的北门土方工程中非法获利1067721.36元。2007年至2011年间,符青友控制的北门劳务组,通过强迫交易手段在沙石供应方面非法获利1927023.54元。此外,符青友等人通过敲诈勒索手段获取补偿款共计343660元。

为维系组织的生存和发展,该组织将非法聚敛的经济利益部分用于为组织成员提供工资、福利、生活费用;部分用于购买机械设备、承揽工程;部分用于支付医疗费、行政罚款等;部分用于“买断”其他村民组劳务,扩大势力范围、攫取更大的非法经济利益,从而使该组织进一步坐大成势,称霸一方。


以符青友为首的犯罪组织以暴力、威胁手段为基础,在利用组织势力和影响已对他人形成心理强制的情况下,除有组织地实施强迫交易,敲诈勒索,抽逃出资,故意销毁会计账簿,向公司、企业人员行贿,行贿等犯罪活动外,还组织实施强行索要补偿费、无施工资质及未取得工程施工许可证进行施工等违法活动。


该组织通过多次有组织地实施强迫交易、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给在旌阳镇北门社区内生活的群众及生产经营者形成心理强制和威慑,致使合法利益受损的群众及生产经营者不敢要账,或放弃工程,或不敢控告;致使开发商、承建商不能自主选择土方施工者及建筑材料供应者,被迫接受三友公司及北门劳务组提供的劳务。该组织严重危害了旌德县建筑领域持证经营、自由交易、公平竞争等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秩序,极大地危害了旌德县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强迫交易、敲诈勒索等事实略)


旌德县人民法院认为,以被告人符青友为组织者、领导者,以被告人汪利群、吕宽仂为积极参加者,以被告人谢观宏、符青红、黄国有、王文宾、张国庆、符腊美、刘道财为一般参加者的团伙,人数较多,分工明确,骨干成员基本固定,结构稳定,组织成员均服从符青友指挥。该组织以三友公司和北门劳务组为依托,以恐吓、滋扰、围堵、哄闹、聚众等胁迫性手段,欺压群众,确立称霸北门劳务市场的强势地位,对北门区域内劳动群众、开发商、建筑商、建筑材料供应商等形成心理强制和威慑,长时间非法控制和垄断北门土方工程,沙石、砖块供应及运输等劳务市场,采用所谓的“谈判”“协商”“调解”等非暴力手段,有组织地大肆实施强迫交易、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非法获取巨额经济利益。这些经济利益或用于进行购买机械设备、“买断劳务”等犯罪准备,或用于为组织成员提供工资福利和生活费用,笼络组织成员,或用于行贿牟利等违法犯罪活动,以维系组织的生存、发展,坐大成势,称霸一方。该组织的行为严重破坏了北门劳务市场交易秩序,对旌德县房地产开发行业的正常秩序产生了恶劣影响,损害了旌德县的经济发展环境。被告人符青友的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告人汪利群、吕宽仂、谢观宏、符青红、黄国有、王文宾、张国庆、符腊美、刘道财的行为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三、裁判要旨提炼

强迫交易,故意销毁会计账簿,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行贿案指出:符青友等人利用三友公司和北门劳务组有组织地在旌德县城北门建设工地上承揽土方工程或沙石材料供应业务,并多次实施强迫交易、敲诈勒索犯罪。仅从触犯的罪名、犯罪的次数以及非法获利数额等方面来看,其行为基本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行为特征中的有组织性、违法性和危害严重性等特点。但符青友等人实施强迫交易、敲诈勒索犯罪的手段的暴力色彩极为微弱,既没有带领组织成员实施打打杀杀的行为,也不是通过暴力在旌德县城对人民群众形成事实上的心理威慑。符青友等人在承揽土方工程或沙石材料供应业务过程中,大多数是以“当地事由当地人做”、政府批复“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劳务”等为理由,与开发商、承建商进行“谈判” “协商”承揽工程,而这些“谈判” “协商”并不是以暴力为基础。在少数项目中,符青友等人以自己是失地农民要生活、“工程在谁地皮上劳务由谁做”为理由,采取到工地堵门、堵路、不让施工等手段强揽土方工程或沙石供应,没有直接对开发商、承建商或其他提供劳务者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开发商、承建商之所以妥协退让,也不是基于对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恐惧,而是为了避免因符青友等人的滋扰导致工程拖延。与其说开发商、承建商的心理受到强制,不如说是不胜其烦。因此,本案在行为特征方面,与黑社会性质组织应有的行为方式存在明显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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