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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审判参考第791-795号裁判要点汇总(拐卖、轮奸、赌博、绑架、盗窃等)

2019-07-03 10:17 次阅读

[791]刘友祝拐卖妇女案——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妇女“介绍对象”收取费用的行为,如何定性

裁判要点:

1.以牟利为目的实施的拐卖妇女犯罪与普通的介绍婚姻收取财物的行为具有本质的差异,应当结合拐卖妇女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予以区分。

2.为精神发育迟滞、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妇女“介绍对象”获取利益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拐卖妇女罪。

 

[792]苑建民、李佳等绑架、强奸案——行为人实施强奸行为完毕离开现场后,其他帮助犯起意并对同一被害人实施轮奸行为的,能否认定该行为人构成轮奸

裁判要点:

行为人实施强奸行为完毕离开现场后,其他帮助犯起意并对同一被害人实施轮奸行为的因不具有与其他同案犯的犯意联络和协同行为,即不具有共同犯罪故意,不认定为轮奸。

 

[793]张超抢劫案——行为在赌博完毕离开后返回赌博现场抢走赌资的行为,如何定性

裁判要点:

行为在赌博完毕离开后返回赌博现场抢走赌资的行为是否构成抢劫罪应当结合时空条件和数额条件综合认定。对于时空条件,即发生于赌博现场,如果时间上、空间上具有一定的连续性、邻接性,如行为人仅离开半小时就返回赌博场所,或者仅离开赌博房间不远,在宾馆同层走廊或者大堂处,实施抢回所输赌债的行为,也应认定为在赌博现场实施的行为。对于数额条件,即抢取财物是否明显超出自己所输赌资或者所赢赌资的范围,实践中不能强求行为人在慌乱之中抢回的数额刚好与自己所输赌资或者所赢赌资的数额相等。

 

[794]张兴等绑架案——绑架犯罪案件中,非因被告人的故意、过失行为导致被害人死亡的,能否认定为“致使被绑架人死亡”

裁判要点:

刑法中“致使被绑架人死亡”的认定,要求绑架过程中的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必须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如果被害人的死亡结果不是因为行为人的故意或过失行为,而是因为其他因素的介入所致,那么意味着行为人在绑架过程中的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结果之间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即不能认定行为人承担“致使被绑架人死亡”的刑事责任,否则就是客观归责。

 

[795]陈某盗窃案——窃取公司提供充值服务的密保卡数据,并进行非法充值,使公司QQ密保卡对应的等值服务资费遭受损失的,是否构成盗窃罪?如何确定该类行为的盗窃数额

裁判要点:

1.“失控加控制说”主张以被盗财物是否脱离所有人或者保管人的控制并且实际置于行为人控制之下为标准,如果被盗窃财物已脱离所有人或者保管人控制并且已实际置于行为人控制之下,应当认定为盗窃既遂;反之,认定为盗窃未遂。

2.窃取公司提供充值服务的密保卡数据,并进行非法充值,使公司QQ密保卡对应的等值服务资费遭受损失的,构成盗窃罪并应按实际财产损失认定盗窃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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