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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审判参考1247号裁判要旨提炼:李政等诈骗案

2019-06-14 23:21 次阅读

以办理学历证书为名非法收取钱财的如何认定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政,男,1968428日,中专文化,无固定职业。

被告人何茂景,男, 19731115日,大学文化,无固定职业。

被告人吴东,男,19681212日出生,高中文化,无固定职业。

被告人杨永安,男,19791224日出生,大学文化,原湖北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博智教学站负责人。

被告人朱旭波,男,19741013日出生,大专文化,原湖北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博智教学站工作人员。

被告人席波,男,197688日出生,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

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李政、何茂景、吴东、杨永安、朱旭波、席波犯诈骗罪,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

20084月,何某某、杜某某经王启良(另案处理)介绍,认识了被告人吴东。吴东向何、杜二人称,其可以通过关系办理国家承认并可在教育部网站上查询的成人教育毕业证书。在骗取何、杜二人的信任后,吴东让何、杜二人将需要办理的学员信息和办理费用交给自己。同月底,何某某、杜某某按吴东要求,将上海、浙江等地一些培训中介机构委托其二人办理正规成人教育毕业证书的学员信息交给吴东,并通过王启良转交了人民币(以下币种同)50万元给吴东作为首批办证费用。

吴东将此事告知其“上线”被告人何茂景,何茂景遂分别找到被告人李政、席波商议。李政、何茂景、吴东在明知学员未参加国家成人教育统一招生考试,无法被录取,依照相关规定不可能直接办理成人高等教育文凭的情况下,仍表示可以办理。其间,何茂景伙同席波联系办理成人高等教育毕业证书,由席波找到被告人朱旭波,通过非法制作假证人员伪造了湖北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以下简称湖北经管干部学院)的毕业证书及学生档案,再经

何茂景转交给吴东。

20086月,吴东向何某某、杜某某交付了首批毕业证书。此后,何某某、杜某某将大量的学员信息陆续传给吴东,并先后交给吴东办证费用共计1420.5万元。吴东收款后,又分多次转汇给何茂景共计1 288.9万元。李政以办理学历网上认证为由,先后向何茂景索取共计830万元,除事后退还给何茂景105万元外,剩余款项全部挥霍。席波从何茂景处获得105万元,将其中的97万元转交给朱旭波以支付其制作假证的费用。朱旭波将陆续伪造的约2 000套湖北经管干部学院的毕业证书及学生档案转交给席波、何茂景、吴东及王启良等人,分批交给了何某某、杜某某等人。

200810月,因李政迟迟不能将学员信息提交到教育部相关网站予以认证,何某某、杜某某遂提出质疑并要求退款,李政、何茂景、吴东仍谎称已发放的毕业证可以上网,以拖延时间,躲避还款。20096月,何茂景与被告人杨永安共谋,在明知已发放的毕业证书无法直接通过教育部网上认证的情况下,签订了所谓的《联合办学补充协议》。并倒签了《联合举办业余本科学历班协议书》,欲乘湖北经管干部学院与湖北第二师范学院合并之机,由李政、杨永安等人来打通关系,假借“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名义,以欺骗的手法使前期已办理虚假毕业证学员的信息及新增的尚需办理毕业证学员的信息能够按正常程序层报至教育部,办理出形式合法的文凭,从而再次骗取财产。之后,席波化名“刘华”在湖北第二师范学院内的博智教学站冒充学院教师,与该教学站负责人杨永安一起,对外谎称可直接办理毕业证书并可上网查询。杨永安还利用第二师范学院网站提供报名信息网上核对的链接,欺骗交纳学费的培训中介机构人员,谎称网上查询的是毕业信息,随后可上报教育部网站,进一步骗取了上述人员

任。杨永安在席波的配合下,以收取学费为名,欺骗何某某、杜某某二人再次交纳了部分费用,同时还欺骗其他培训机构人员向其交费,共计骗得355.72万元,朱旭波非法占有其中的68.6万元。20103月,已办证学员仍然无法在网上:查询到其学历信息,尚未办理的学员也未取得毕业证书,何某某、杜某某及被骗的培训中介机构人员多次;要求吴东、杨永安退款。除何茂景在案发前退还何某某110万元,吴东在案发前退还何某某180万元外,杨永安拒不退款。何某某、杜某某于20103月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于2010430日至2011118日,先后将杨永安、吴东、席波、朱旭波、何茂景、李政抓获归案。

截至案发,李政、何茂景、吴东、杨永安、朱旭波、席波共骗取1 826.22万元。案发前,何茂景、吴东共退还290万元,实际诈骗数额1 536. 22万元,且不能退还。案发后,吴东的亲属代为退出赃款15万元,杨永安向公安机关退赃10万元,公安机关追回赃款24.727万元,尚有1486.493万元未被追回。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政、何茂景、吴东、杨永安、朱旭波、席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明知无法为不符合国家成人教育招生条件和程序的人员办理正规有效的成人高等教育文凭,仍对外谎称能够办理并能上网认证,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共同骗取有关中介机构和人员的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构成诈骗罪。依照刑法相关规定以诈骗罪。

分别判处李政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何茂景、杨永安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判处吴东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处朱旭波、席波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公安机关暂扣的涉案赃款依法按比例发还,尚未追回的涉案赃款,由公安机关继续追缴并依

法发还。

一审宣判后,六名被告人均以原判认定其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认为,原审判决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但对公安机关暂扣涉案赃款数额认定有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裁定驳回六名上诉人的上诉,撤销原审判决涉案赃款相关部分,对公安机关暂扣的涉案赃款数额予以纠正,由公安机关依法按比例发还,并继续追缴尚未追回的涉案赃款发还被骗人员。

二、主要问题

以办理各种学历证书为名非法收取他人钱财的行为如何定性?

三、裁判要旨提炼

本案审理过程中,对被告人李政、何茂景等人的行为定性,存在以下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各被告人的犯意和行为不尽相同,应当分别定罪。被告人李政、杨永安、朱旭波的行为构成诈骗罪,被告人何茂景、吴东、席波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从行为定性和社会效果分析,宜整体认定为非法经营罪。

第三种意见认为,对本案六名被告人均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主要理由是,本案六名被告人均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财物的实行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且六名被告人存在共同诈骗的主观故意和实行行为,属于诈骗罪的共犯。

我们认为,本案六名被告人的行为虽然在表现形式上具有非法经营罪的特征,但是根据主客观要件相结合原则,更加精准地认定犯罪和把握此罪与彼罪的本质特征,本案宜以诈骗罪的共犯追究六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具体分析如下:

()本案六名被告人的行为具有非法经营罪的表现特征

根据刑法对非法经营罪的规定,本案六名被告人的行为具备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特征。但是,仅从表现形式上不能准确反映被告人实施违法行为的本质特征,更不能脱离被告人的主观故意而评价。

()本案六名被告人构成诈骗罪的共犯

本案被骗学员达2000余人,被骗金额1826.22万元,以诈骗罪定罪处罚,更能体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此外,本案涉案人员达数十人,如果最终以非法经营罪对六名被告人定罪处罚,那么,对涉案的其他中介人员如何处理则存在问题。事实上,这些中介人员虽无直接诈骗故意,但均具有非法经营的故意和行为。对本案六名被告人以诈骗罪论处,能够更精准地把握定罪量刑,

将主观故意与客观表现相结合,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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