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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审判参考裁判要旨:李彬交通肇事案

2019-06-05 22:37 次阅读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彬,男,1992年4611出生,因涉嫌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31030 11被逮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李彬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向延庆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被告人李彬辩称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

其辩护人提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危险方法应当与放火、决水、爆炸等行为危害程度相";李彬没有这种主观目的和表现,属于过失犯罪,故应构成交通肇事罪;李彬有自首情节,已全部赔偿到位;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延庆县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2013923日晚,被告人李彬与李某一起饮酒后,李某驾驶李彬的速腾轿车送李彬回家。到家后李彬不听劝阻,又驾车接上他人向延庆县第七中学方向行驶。2110分许,李彬超速行驶到该中学门口处时未避让行人,在人行横道处将步行通过路口的中学生张某撞飞,李彬发现自己肇事后,驾车从道路前方断口处返回,停车后拨打120",公安人员赶到现场后李彬承认系其酒后驾车撞人。张某因闭合性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经鉴定,李彬案发时血液酒精含量为227.1 mg/100ml,负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延庆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彬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超速驾驶机动车,遇行人通过人行横道未采取措施避让,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李彬醉酒驾驶并致人死亡: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指控其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罪名不能成立。李彬肇事后掉头停车,拨打120呼叫急救车,后向到场的公安人员承认酒驾撞人,构成自首。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 -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李彬有期徒刑二年十一个月。

一审宣判后,延庆县人民检察院以原审判决认定罪名有误,导致对被告人量刑畸轻为由提出抗诉。理由是:被告人李彬明知醉酒超速驾驶机动车会发生极其严重的危害后果,但主观上没有避让意识,也未采取任何措施避免事故发生.其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不属于过失犯罪。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认为,从被告人李彬驾车撞人事前、事中及事后的行为表现来看,其对违反交通法规是故意的,但不能证明其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故应按照过失犯罪处理。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2015918日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二、主要问题

醉酒驾车发生事故致人死亡的案件,如何认定行为人的主观心态是过失还是故意?

三、裁判理由总结

李彬醉酒后驾车虽系故意违反交通法规但并无实施危险行为以造成危害社会后果的意图其肇事后的表现也反映其对危害后果不存在希望或放任的心态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应认定为交通肇事罪。综上,从被告人李彬驾车撞人事前、事中及事后的表现来看,其对违反交通法规本身持故意心态,但不能认定其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间接故意,而是属于过失犯罪,应以交通肇事罪论处。一、二审法院认定李彬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理由是充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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