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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律师张万军张万军律师关于H某涉嫌敲诈勒索一案法律意见书

2019-05-06 22:39 次阅读

 

某旗人民检察院:

接受本案犯罪嫌疑人H某及其家属的委托,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指派我作为本案犯罪嫌疑人H某的辩护律师。接受委托后,辩护人依法到看守所会见了犯罪嫌疑人,并认真听取了其本人对案件事实的真实看法,使得辩护人对于案件有了进一步的认识,基于此,辩护人认为犯罪嫌疑人H某的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并提出如下法律意见,供贵院予以考虑:

一、犯罪嫌疑人H某的行为不符合敲诈勒索罪的主观要件。

(一)被害单位向犯罪嫌疑人母亲所居住的房屋预付征拆款,系在平等协商后达成的一致意见。

本案中,因被害单位在H某母亲位于西阳坡家中所居住的房屋不足50米的范围堆砌土堆,土堆高约50米,土坡坡度约为50℃。同时,在房屋东侧堆砌了大坝,坝深约20米,上述行为导致H某母亲家中房屋在雨后无法向外排除雨水,间接加剧了房屋倒塌的可能性,且在刮风时无法出门,直接导致该房屋无法继续居住。

上述问题经H某母亲及H某兄弟三人多次同被害单位协商,被害单位负责人杨某同意对H某母亲的房屋达成预先支付部分征拆款,待后续正式征拆时再行抵顶。

综上,被害单位预付征拆款的行为,系其为了能继续施工且不影响犯罪嫌疑人母亲正常生活,经平等协商后,同意预付征拆款的具体事宜,该行为系被害单位主动支付行为,并不符合敲诈勒索的主观故意。

(二)被害单位向H某母亲支付征拆款,系房屋所有人对于房屋居住权利的正当维护,其不具有敲诈勒索的主观犯罪故意。

因房屋事实上无法继续安全居住,犯罪嫌疑人H某G某W某与矿长杨某进行过协商搬迁事宜,但杨矿长以先征拆其他村,西阳坡暂时没有整体列入整体征拆计划为由拖延,而后三人同被害单位协商沟通先征拆其母亲的房屋,但被害单位负责人以同村其他人如果知道会闹事为由拒绝。造成了H某母亲的房屋既不能搬迁、也不能安全居住的两难境地。后因该房屋的实际情况确实无法继续居住,被害单位与G某W某达成了预先支付部分征拆款的折中方案,并支付了征拆款。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敲诈勒索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必须具有强索他人财物的目的。如果行为人不具有这种目的,或者索取财物的目的并无违法,则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本案中,因煤矿施工向H某母亲家附近堆积渣土,导致其所住的房屋有被埋没的危险,且导致了下雨后雨水不能及时排出,房屋被长时间浸泡的严重后果,上述行为加剧了房屋垮塌的风险。被害单位对于上述行为,预先支付征拆款的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的犯罪行为。

二、被害单位同意预付部分征拆款并付款的行为,不符合敲诈勒索罪的客观表现形式。

敲诈勒索罪客观表现为行为人采用威胁、要挟、恐吓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的行为。

本案中,煤矿的行为已经导致H某母亲的家中无法继续安全的居住,H某等兄弟三人与煤矿进行征拆具体事宜也是正常的行为。在商谈的过程中,征拆款的数额也是按照周围村落的征拆价格确定,H某母亲所居住的房屋征拆价格约为200余万元,因煤矿的行为导致房屋不能继续安全居住,但煤矿现阶段也不会将西阳坡全部房屋进行拆迁。因此,经过协商,达成了预先支付100万元征拆款,后期正式征拆时,在行抵顶扣减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因被害人受到威胁、要挟、恐吓等手段后,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被害人交出财物系受到威胁、要挟、恐吓,则构成敲诈勒索罪既遂。

综上,本案中钱款的交付并非系威胁导致,而是系在现阶段煤矿无法征拆全部村落,H某母亲房屋也无法继续安全居住的情况下,经双方进行友好协商,选择了一条煤矿预付部分征拆款,H某母亲搬出现有住房的折中方案。该行为系双方既能保证煤矿继续运营,也能保证H某母亲安全的处理方案,根本就不存在一方要挟另一方的行为。

三、H某在被害单位付款时并不在场,其对于付款的数额及付款时间、付款方式均不知晓,其根本不会使被害单位产生内心恐惧,该行为亦不符合常理。

犯罪嫌疑人H某自上世纪八十年代起,就离开老家来到包头定居,本次因接到G某W某两兄弟的通知,得知因被害单位施工,导致其母亲家中无法居住,遂回到老家同兄弟商议处理此事,其在整个商谈过程中,其并没有任何违法违规的行为。在被害单位同意对其母亲居住的房屋预付征拆款时,其正在包头工作,对于被害单位支付征拆款的时间、付款方式等均是在事后才知晓。其从没有使用过任何暴力或者暴力相威胁,其根本不会使被害单位产生内心恐惧。

综上所述,被害单位同意预付征拆款的行为,不违反任何法律法规或者国家的部门规章,被害单位支付的拆迁款项具体数额,也符合当地征拆的价格。无论从主观方面,还是客观方面,H某均不存在敲诈勒索的行为;公安机关对H某采取强制措施,不仅是以刑事插手民事纠纷,也是对其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侵犯。恳请贵院综合考虑本案事实真相、法律适用、案发背景等诸多情况,准确查明案件的事实真相,对H某做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以维护犯罪嫌疑人H某的合法权益。

此致

某旗人民检察院

 

                                  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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