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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柯:刑罚策略的四大类型

2019-04-29 21:19 次阅读

[法]米歇尔.福柯

(法国著名哲学家)

在我看来,刑罚的策略可以被分为四大类型,我将用动词而不是名词对其定义。

1、驱逐。在这里,这个词是按照严格意义来使用的,与列维—斯特劳斯文中监禁的涵义不同,而是表示放逐、驱逐、使其到外面去。这种惩罚策略,在于禁止某个人出现在集体场所或神圣场合,免除、禁止一切接待。夺去他的房屋、拆除他的家庭实体,例如对于被驱逐的人,烧毁他的房子,甚至——根据沿用至法国大革命时期的中世纪法律对于想要驱逐的对象,点燃其屋顶。在古希腊刑罚中,这种策略以一种极为特权的方式被使用。

2、安排赎罪,强制赔偿。在这种策略中,规则被打破,犯罪引发两个程式:一方面,出现某个人或团体,构成受害人,可以根据损害要求赔偿;另一方面,过错产生一些义务,与欠下的债或要求赔偿的损害相类似。达成协议的人受到契约的约束。这里有一条不同于先前的策略:在前面第一种策略中,我们切断个人的一切联系,而他只有通过这些联系才能留在权力内部;但在这里,我们把违犯者置于众多义务网络的内部,这比他先前所处的传统网络更加活跃。

3、标记。这是指制造一个疤痕,在肉体留下一个印记,总而言之,以潜在的或可见的方式削弱人的肉体。倘若不触及个人的肉体,那么就在他的姓氏上冠以象征性的侮辱,来羞辱他的人格,动摇他的地位。无论如何,在他身上留下某种痕迹——可见的或象征性的、肉体方面的或社会方面的、解剖学意义上的或法律意义上的。犯罪个体也将留下个体记忆和能够被认出的标识。在这种体系中,犯罪不再被赎抵、补偿、抵消,直到在某种程度上被抹去;相反需要被突出的个人、不允许逃避记忆的个人被固定在一种“纪念碑”上——疤痕、截肢以及某些关于羞愧和耻辱的东西;可能是在示众柱前被围观的面容,也可能是小偷被砍断的手。肉体应该体现在该惩罚体系中,这反映出两件事:一个是过错,应该可见并且立刻能被辨认出某种痕迹:我知道你是小偷,因为你没有手;另一个是强制惩罚的权力,权力通过刑罚在受刑者肉体上留下统治权的标识。通过疤痕或截肢,不仅使过错可见,而且统治权也可见。这种标记策略从中世纪末到18世纪在西方国家都占有主导地位。

4、监禁。这是我们所使用的策略,运用的时间是在18世纪和19世纪之交。我们将谈论到最普遍形式监禁的政治条件,并了解监禁的效应。

开篇时的假设是这样的:把社会或刑罚分为排斥类型、赎罪类型、标记类型和监禁类型。该第一种研究角度有依据吗?我承认自己对此还一无所知。不管怎样,我想就一些异议发表看法。比如说这个问题:关于社会排斥的概念存在一种笼统的、抽象的批判,在某种意义上,认为这是一个在普遍性方面过于高端的概念,在历史层面没有可操作性,但这就是我们致力于研究的刑罚策略。总之,无论是标记类型还是监禁类型,这些策略都有可能遭到同样的批评。不管怎样,这里涉及的是完全抽象的模式,鉴于汇编资料和足够稳定的刑罚。如果遵循历史进程,我们知道刑罚的字母表是相对有限的、确定的,相比起诸如监禁、标记等概念的引入,谈论实在的惩罚可能会更加合理,这些刑罚已经在社会实践中被采用,例如罚金、死刑等。

然而我想说明,既是法定的、似乎又是恒定不变的刑罚,在不同的体系中不完全扮演同样的角色,事实上也不满足于同样的权力管理。[首先以]罚金的情况[为例]。在一切刑事体系中,无论社会排斥、标记、监禁是否占主导地位,剥夺财产是一种不变的刑罚。然而我认为,这种惩罚策略的用途在不同的体系中是迥异的。

在社会排斥类型的策略中,什么是没收财产?这是某种取消居留权或危及居留权、中止政治特权、撤销附在所有权上的公民权利的方式。这是某种抹除违法者公民身份的方式。强制他去别处的阳光下找一个自己的位置。不允许他在离开后或去世后留下财产。罚金策略在社会排斥体系内部起到就地驱逐或间接驱逐的作用。

在赎罪策略中,也可看到罚金的影子,但是它起着完全不同的作用;在这里,涉及的是因造成的损害从违犯者那里得到补偿,违犯者交付给受害人一笔赎金,同时也是作为一种赔偿金,或者是放在作评判的仲裁人那里的抵押,由此,仲裁人冒着人们是否承认其权力的风险。所以罚金在这个体系中具有双重作用:对受害人的赔偿,以及给仲裁人的抵押。

在标记体系中,罚金有着除赔偿以外其他的用途;事实上在该体系中,罚金经常是象征性的,并不会真正地影响到个人的经济地位,不会危及公民资格权利。它更多的是具有指明罪犯的象征作用,用于标记罪犯,尤其是把最高权力的可见标志强加于人。在标记体系中支付罚金,就是屈从于权力机关,事实上是能够强制支付财产的权力关系,即便这部分金钱与其所拥有的财产相比微不足道。所以相比起任何其他体系,罚金并不是同等的惩罚。依据罚金在其内部代表的惩罚体系,该程序策略的作用是完全不同的。

对于死刑,我们也可以做同样的探讨,毕竟死刑的执行方式并不多。然而,仅仅在用权力应对抗拒程序的范围内,就有一些种类的死刑。

在驱逐策略中,例如在古希腊,只有涉及特别过错的极少的情况下,才会直接执行死刑。其实曾经有一些特殊的程序,不是把人处死,而是把人置于死亡的危险中,其方式如下:例如把他赶出领土,剥夺其财物并把他丢弃,留给公共审判,在某种意义上置人于法律之外以便任何人都可以杀掉他,即便并没人被任命为行刑者。此外,还有把人从悬崖高处丢入大海的情况,也就是说,使他跌落在领土边缘的外侧,在严格意义上把他剥离“故土”,使其孤立无援、无依无靠,突如其来地被暴露于神的权力之下。这就是粗暴形式的放逐。

在赎罪体系中,死刑惩罚在本质上曾经是债务的偿还:这是凶杀被抵偿的方式。最好的证明就是以死刑来惩罚凶杀的事实,在这里不是让罪犯死亡,而是让罪犯一个亲属的死亡。行刑要等同于债务的偿还,而不是对所谓罪犯的个人的惩罚。

在标记实践中,很容易看到死刑是一种合乎标准的对肉体的操作,是对身体的行为,是一种把权力的烙印铭刻在个人肉体、罪犯的身份上的仪式化的方式,或者至少在旁观者的恐惧中铭刻下对过错的记忆。在18世纪也就是中世纪末期有着如此花样繁多的酷刑,确切地说,要考虑一系列的变数:罪犯的身份,例如,斩首是贵族死刑的标志,绞刑是平民的标志。火刑处死用于针对异端教徒,车裂是针对于叛徒,截耳是针对于小偷,凿穿舌头是针对于出言亵渎神明的人,等等。

我们可以回想起这种标记式死刑里最惊人的场面之一:1757年处死达米安( Damiens)首先,达米安被判处罚金,然后他被关在囚车上,人们用铁杠敲碎他的肢体,撕开他的胸膛并在伤口上浇入滚烫的蜡,割开他的关节,四马分肢,最后焚尸扬灰。这所有的一切,在时间的记忆中成为酷刑的最后一幕。统治者被人群中的一个异端派弄伤,对于该行为,政治权力以刑事烙印最全面的展览做出回应。它展示出最残酷的伤痕,同时展示出最仪式化的司法权力。统治者展示了他对人身能做出什么。[1]《规训与惩罚》中对这个场面有详细的展开。——编注

如果在我们的刑法中重新找到死刑,它在本质上是监禁惩罚,会发现死刑不再在人体上起到展示权力标志的作用,而是极端的最终形式的监禁,是完美的不可逾越形式的监禁:这种重叠的监禁可以确保一劳永逸。死刑不再是酷刑,而是最终的封闭,绝对的保障。

我在四种刑罚策略中区分死刑和罚金的不同作用,是因为我想指明确切的层面;该层面既不像驱逐或食人[2]这里的食人并非物理动作的吃人,er 是人类社会从外部视野研究的人类学划分方式,即anthropophagique,这是由人类学家梅特罗制定的,意义是指社会群体通过消化吸收的方式来解决具有危险力量的个体。斯特劳斯《忧郁的热带》中也有详细的说明。——编注那些的机能,也不像法典或习俗规定的刑罚。我认为,其中的持久性隐藏了各种作用的不同之处。在这些普遍技能和这些刑罚的各种作用之间,存在一个非常值得探索的层面:刑罚策略。

关于这些刑罚策略,找想要指明一些事情。首先,我谈到操作,我曾试着通过驱逐、监禁等词描绘其特点,就是说,既然操作在权力和权力作用对象之间找到自己的位置——这些是在权力范围内部的完整操作。至此,作为分析的第一个层面,我不愿意从某些过错或犯罪的司法或道德表现中推断出刑罚体系。我不会如此提出问题:人们互相残害或犯下过错是出于何种原因,为了用这样或那样的方式进行回答,我们以驱除或监禁为例?我要以另外的方式提出问题。在开始的时候谈论到这些策略,是因为我想要解释清楚下面的问题:面对触犯权力下的法律、规则和违犯权力行使的活动,哪些形式的权力对此行之有效,权力是通过诸如排斥、标记、赎罪或监禁等方式作出反应吗?如果说我致力于研究这些策略,特别是监禁,那么并不是为了试图重建所谓的支撑刑事实践并使其合法化的司法和道德表象;而是我想要从这里出发,通过这些策略来定义运作的权力之间的关系。换种说法,我想要提及的策略,如同权力关系的“分析仪”,而不是像意识形态的“显影剂”。刑罚就像权力的分析仪,这就是本课程的主题。

这同时意味着,如果刑事策略体系真可以被视为权力关系的分析仪,那么被看作是中心的要素将会是权力周围的政治斗争要素,以对抗权力。这就是在社会中行使的权力以及个人或团体之中的冲突、斗争,这些个人或团体通过这样或那样的方式寻求逃脱此权力,在地方或全国对权力提出异议,并且违犯权力秩序和权力下的规章。我不想说我将会把普通法中犯罪和政治犯罪视为等同。我想说为了分析刑事体系,首先要知道的就是在一个社会中权力周围展开的斗争的本质。

所以说,内战的概念要被置于这些关于刑罚分析的中心地位。在我看来,内战这个概念在哲学上、政治上、历史上都被起草得很糟糕。我认为理由有很多,掩盖、否认内战,断言内战不存在是权力行使的公理之一。这个公理带来了巨大的理论影响,因为根据霍布斯或卢梭的观点,不管怎样,内战从未被视为是积极的、中心的,或其自身可成为分析的出发点。或者我们说到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如同在社会契约存在之前,此时,这已经不再是内战了,而是天然的战争( guerre naturelle);自从有了契约,内战只能是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在一个通常由契约控制的社会结构里的残酷的延续。或者相反,人们把内战构想成是外部战争对城市自身某种追溯性的影响,是在国界内战争的变迁:所以这就是外部战争对国家的恐怖的投影。在这几种分析中,内战是事故、是异常,在此范围内需要避免的是理论和实践的妖魔化。

然而,我想要把分析引导到相反的方向,即内战是永久的状态,以此可以并且必须理解一系列斗争策略,确切来说,其中的刑罚可作为优先的例子。内战是一切权力斗争的模板,是一切权力战略的模板,由此也是一切关于权力和反对权力的模板。这是一个普遍的模板,能有助于理解刑罚特殊战略的实施和操作:就是监禁。我试着想要表明的就是这个规则,在19世纪的社会里,在持久的内战和权力对立的策略之中。

【本文节选自法国哲学家米歇尔.福柯《惩罚的社会》(陈雪杰译)一书,部分内容和用语据英文版稍有改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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