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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擅长打贪污犯罪类案件的刑辩律师

2018-08-06 16:39 次阅读

新世纪以来,我国经济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在经济发展的同时,我们也必须清醒地看到,职务犯罪的发生率也呈逐年上升趋势,从大量的已被揭露出来的职务犯罪的案例来看,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职务犯罪在整个犯罪中占有相当的比例,比较突出就是贪污贿赂类犯罪。贪污罪属于一种严重的经济犯罪,不仅损害了党和国家的形象,阻碍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进程,同时还降低了党政机关的工作效率,造成整个社会的信任危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的规定,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罪论。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典型案例:

被告人李宇飞自2003年11月至2012年3月任广东省奥林匹克体育中心副主任,并于2007年兼任亚运会省属场馆维修改造工作小组下设的技术设备部部长。2009年至2012年期间,李宇飞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李某甲谋取利益,收受李某甲贿赂款人民币30万元,港币30万元;并帮助李某甲向时任广东省体育局场馆器材设备中心主任胡某行贿人民币150万元。

二审裁决:

关于自首认定问题。根据破案报告,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是在办理原广东省政府副秘书长、省打私办主任罗某涉嫌犯受贿罪一案中,发现李宇飞涉嫌受贿线索后,将案件移交清远市检察院查办的。在案证据显示,李宇飞于2014年11月7日到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投案,是根据广东省人民检察院的要求到案的。李宇飞归案之前,检察机关已掌握李某甲向李宇飞和胡某二人行贿的犯罪线索。李宇飞归案后,如实供述其收受李某甲贿赂款的犯罪事实,不构成自首,一审认定李宇飞有自首情节不当。李宇飞归案后,能如实供述收受李某甲贿赂款犯罪事实,同时也如实供述帮助李某甲转送贿赂款给胡某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在共同行贿犯罪中,李宇飞是从犯,依法可以减轻处罚。一审判决认定李宇飞有自首情节属认定事实错误,但对李宇飞所作量刑适当,二审予以维持。

本院认为,上诉人李宇飞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李宇飞伙同他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对李宇飞依法应予数罪并罚。原审判决唯认定李宇飞有自首情节不当,其余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李宇飞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经查理由均不成立,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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