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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审判参考【第1121号】喻江、李强非法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案裁判要旨提炼

2018-06-28 22:08 次阅读


一、基本案情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欧敏、关树锦犯非法经营罪,向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 2012 年 月开始,吴振耀(另案处理,为谋取非法利益,在未取得道路运输管理机关颁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工商营业执照的情况下,以"港粤快车"的名义,伙同被告人欧敏、关树锦,租赁港之游公司(公司于 2012 年 月 16 日成立.法定代表人欧敏,吴振耀占股 40%,欧敏、李东升各占股 30%,经营范围包括县级包车客运业务等)及其他公司所有的大客车,通过电话订票、发售会员卡或者现场售票的方式,组织经营往返于广东省珠海市、深圳市两地的长途客运业务,单程一般收取乘客人民币(以下币种同)50 /人次的车费欧敏系"港粤快车"总经理,关树锦系小股东及办公室主任,罗某系财务人员、吴某系车辆调度员,许某系小股东,张某系发车员。经核实,2012 月至 月,"港粤快车"非法经营长途客运业务金额达 180 余万元;2012 年 8月 日至 10 月 15日,"港粤快车"违法所得达 90 万余元。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欧敏、关树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规定,在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且系共同犯罪。欧敏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关树锦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关树锦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认罪态度较好,有一定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且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对其可以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福田区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1.被告人欧敏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2.被告人关树锦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欧敏不服,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认为,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审判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主要问题

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长途大巴客运经营的行为,如何定性?

三、裁判要旨提炼

(一)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长途大巴客运经营活动,违反了国家规定

(二)非法从事长途大巴客运经营活动属于"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三)被告人欧敏、关树锦的非法经营数额、违法所得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四)行政处罚效果不佳体现出对非法从事大巴客运营运活动具有刑事处罚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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