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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公安厅非法添加含铝泡打粉犯罪案件取证指引

2018-04-26 21:04 次阅读

    一、概念和种类

非法添加含铝泡打粉犯罪是指在生产过程中非法添加含铝泡打粉(主要成分为硫酸铝钾和硫酸铝铵)于小麦粉及其制品(除油炸面制品、面糊、裹粉、煎炸粉外)中,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严重食源性疾病,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的犯罪行为。

    二、法律适用

(一)在国家禁止添加的食品中添加含铝泡打粉,或者在限定添加的食品中添加含铝泡打粉,严重超出销量标,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定罪处罚。《国家卫生计生委等5部门关于调整含铝食品添加剂使用规定的公告》(2014年第8号)规定:自2014年7月1起,膨化食品生产中不得使用含铝食品添加剂,小麦粉及其制品(除油炸面制品、面糊、裹粉、煎炸粉外)生产中不得使用硫酸铝钾或硫酸铝铵。  

实践中,对于含铝泡打粉是否严重超出限量标准有争议,北京市公安局、我省泰州市公检法机关规定:根据世界卫生组织2011年对铝的最高摄入量所做的健康指导,每人每周每公斤体重不超过两毫克,即铝的残留量>200mg/kg,应当认定为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予以刑事立案追诉。办案过程中,就危害性认定问题存在争议的,应当根据相关检验报告,按照省厅《关于规范全省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检验鉴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苏公通[2015]235号)的规定,提请省食安办专家委员会出具专家意见。

三、证明犯罪客观方面的证据

(一)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

1.生产、销售非法添加含铝泡打粉的食品的时间、地点,参与人数、现场和周围环境等有关情况。

2.上述行为的起因、过程和手段,以及获利情况。

3.作案的工具、设备、原辅材料,以及来源、数量、特征、下落。

4.食品的种类、外观等特征,含有含铝泡打粉食品的具体流向,销售的数量和价格情况。

5.共同犯罪的起意、预谋、分工、实施等情况,查明每个犯罪嫌疑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

6.是否有其他证人和知情人。

7. 有无造成客观危害后果。

(二)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

1.被害人购买、食用含有含铝泡打粉食品的时间、地点,该食品形状、数量、价格,以及有无人身损害情况。

2.行政执法部门执法人员证言,证实何时、何地、何人、何因、如何查处非法添加含铝泡打粉违法行为的详细经过。

3.举报人证言,证实其何时、何地、如何发现犯罪行为以及犯罪现场的有关情况。

4.其他知情人的证言。

(三)物证、书证

1.涉案企业或个人的工商登记证明,是否登记为食品生产加工或零售企业,以合法身份掩护非法活动。如系食品小作坊或流动摊贩,是否按照规定进行备案。

2.涉案现场存放的含铝泡打粉等原料及其他辅助原料。

3.涉案现场是否设置专门生产车间和专用设备。

4.帐册、出入库单据、记事本等相关书证,查清含铝泡打粉的来源、流向,以及所有关联企业或个人。

5.犯罪嫌疑人之间的通讯记录,银行账户、支付宝账户或其他支付平台的资金往来情况,证明其含铝泡打粉的交易情况。

(四)勘验、检查、搜查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及其他证据

1.对有关场所、人身、物品等进行勘验、检查、搜查,提取与案件有关的痕迹、物证,制作《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或《搜查笔录》。查封含铝泡打粉的生产设备、原料以及含铝泡打粉等。

2.由行政执法部门技术人员对现场食品、含铝泡打粉封存取样,由犯罪嫌疑人、取样人和公安机关办案人员共同签字(犯罪嫌疑人拒不签字应注明)确认后送检,且必须留足备份。

3.涉案食品、含铝泡打粉的检验报告、食药监管部门出具的危害意见。

4.对犯罪嫌疑人使用的手机、电脑等电子设备中含有的与案件有关的电子数据,由公安机关网安部门进行取证,与案件有关的电子数据内容、格式较为简单的,可以由办案单位将电子设备中的内容打印或照相后交犯罪嫌疑人签字确认。

5.犯罪嫌疑人、证人指认现场笔录、照片。

6.举报人、证人辨认犯罪嫌疑人或物证的笔录。

7.犯罪现场、周围及相关场所的视频监控资料。

四、证明犯罪主观方面的证据

(一)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

1.作案的动机、目的,多名犯罪嫌疑人间是否存在事先预谋。

2.犯罪嫌疑人的从业经历,是否明知自己在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使用的为国家明令禁止添加或限定添加的含铝泡打粉,对消费者造成的损害后果有无预见性,实施犯罪行为的主观心态如何,对犯罪后果的认识程度、主动程度。

3.生产、销售行为的时间、次数和获利情况。

(二)其他证据

1.违法犯罪行为被发现后是否存在转移、毁灭物证,串供、订立攻守同盟或提供虚假证明等行为。

2.是否因违法犯罪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后,又实施同类行为的。

3.是否曾被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警示教育后,仍然继续从事相关生产、销售或食品加工的。

五、行政部门移送材料

如案件系行政执法部门移交,还应审查移交的相关材料。

1.案件移送书,载明移送机关名称、行政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罪名、案件主办人及联系电话等。移送书应当附移送材料清单,并加盖移送机关公章。

2.案件调查报告,载明案件来源、查获情况、嫌疑人基本情况、涉嫌犯罪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处理建议等。

3.涉案物品清单,载明涉案物品的名称、数量、特征、存放地等事项,并附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现场笔录等表明涉案物品来源的相关材料。

4.附有检验鉴定机构和人员资质证明或者其他证明文件的检验报告或者鉴定意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出具的认定意见。

5.现场照片、询问笔录、电子数据、视听资料、责令整改通知书等其他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已经或者曾经作出有关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一并移交行政处罚决定书。

经审查,行政执法部门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依法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检验检测报告、认定(鉴定)意见、检查笔录等证据材料,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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