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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公安厅破坏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资源犯罪案件取证指引

2018-04-27 21:44 次阅读

一、概念和种类

破坏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资源犯罪,是指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以及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收购”,包括以营利、自用等为目的的购买行为;“运输”,包括采用携带、邮寄、利用他人、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进行运送的行为;“出售”,包括出卖和以营利为目的的加工利用行为。

二、法律适用

(一)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以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论处;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以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论处。

(二)最高法《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条明确的“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情形。

三、证明犯罪客观方面的证据

(一)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

1.对涉案物品(活体、死体、制品)名称、特征、种类、属性(是否珍贵、濒危物种)及交易价格、使用价值(科研、艺术、食用、保健等)的认识程度。

2.收购的时间、地点、参与人员、交易方式(公开、秘密或其它)及交易次数、数量、价格,收购的用途(贩卖、加工、科研)及违法主观故意程度;是否具备合法收购资质,收购点的民俗及涉案物品的买卖许可性;卖方的人员特征、住址及联系方式,卖方捕获活体、制作制品的方式方法、频次及违法主观故意程度;是否有中介参与,中介的自然情况及联系方式,中介参与的程度(数量、次数);收购后是否进行预处理(清洗、冷冻、包装等),如何暂养、存储及养存地点,是否进行加工及加工流程、地点和累计量等。

3.运输方式及工具的选择,承运机构的基础信息,运输工具的种类、号牌及司乘人员的名称、联系方式;运输前承运方是否进行安全检查或安全警示;涉案物品运输次数、数量、种类及运输时机选择;运输过程中是否有人押送,物品的交接、收发运三方联系及结算方式;运输时是否进行包装、冷藏或其它方式进行处理,运输途中遇到突发事件(活体脱逃、死亡、伤人及安全检查)的处置方式。

4.出售的物品名称、种类,交易的时间、地点、数量、价格及频次;买方(机构或个人)的基础情况、联系方式,买卖双方认识过程,是否存有第三方中介人(商),中介的基础情况;交易的详细过程,涉案物品介绍方式(实物、照片、影像),涉电子宣传的平台(网址、QQ群号、微信群号等);交易物品发生变化后(死亡、逃脱、腐变、损坏及质量不符)如何处置等;成交后的资金支付及毁约退赔方式。

5.涉案资金的往来方式,涉案金额、帐号及其它支付平台;共同犯罪中资金的分配方式及涉案人员在犯罪实施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

(二)证人证言

1.涉案野生动物及制品原所属区域或公益机构代理组织所受到的财产损失及其它不良影响。

2.动物保护部门或安全检查部门(交通、防疫、公安、海关、物流等)执法人员的证言,证实何时、何地、何人、何因、如何收购、运输、买卖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制品等违法行为的详细经过。

3.举报人、知情人及周边群众证言,证实其何时、何地、如何发现犯罪行为以及犯罪现场的有关情况。

4.现场执法人员、野生动物保护部门专家及其他知情人的证言。

(三)物证、书证

1.涉案的单位人员结构、交易许可资质证明文件,涉案人(单位)的科研资质文件,证明活动是否违法、是否以合法身份掩护非法活动以及共同犯罪的主次分工。

2.涉案人(单位)的交易合同、会计账册发票、物流货单、收付款凭证、交通票据、出入货记录(账)、记事本等相关书证,证明非法经营情况、涉案物品流向、数量上存在的缺口。

3.林业、海洋渔业等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的告知材料、行政命令文书及各种处罚文书等。

4.现场查扣留存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或制品以及用于实施该类违法行为的各种收购、储存及加工工具、防腐原料、鸟兽箱笼等。

5.嫌疑人之间的通讯记录、收发货单据、银行账户、支付宝账户或其他支付平台的资金往来流水情况,证明其非法交易情况。

(四)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笔录、鉴定意见、检验报告、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及其他证据

1.对存放、饲养、加工等有关场所和外围环境进行现场检查(勘察),固定、提取与犯罪有关的证据,现场录音、照相、录像,制作《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对尚未出售的活体、成品或正在加工生产的动物(肢)体、生产工艺流程、生产设备等间接证据进行固定、提取、扣押、封存。

2.由公安机关单独,或者会同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委托第三方鉴定机构,组织有资质人员按规范进行拍照或取样送检,并妥善留样备份。

3.对涉案野生动物定性鉴定或制品价值核定意见。

4.对嫌疑人使用的手机、电脑等电子设备中含有的与案件有关的电子数据,由公安机关进行取证。

5.犯罪嫌疑人、证人辨认现场以及有关物证的笔录、照片。

6.举报人、证人辨认犯罪嫌疑人或物证的笔录。

7.犯罪现场、周围及相关场所的视频监控资料。

四、证明犯罪主观方面的证据

(一)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

1.案发的原因、作案的动机、目的,多名犯罪嫌疑人间是否存在事先预谋,各人的分工。

2.犯罪嫌疑人的从业经历,是否从事相关科研活动,实施犯罪行为的主观心态如何,对犯罪后果的认识程度、主动程度。

3.犯罪嫌疑人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种属、生态价值、市场价格和国家管理规定的了解程度。

4.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制品行为的时间、方式、频次和获利情况。

(二)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主观故意的其他证据

1.违法犯罪行为被发现后是否转移、毁灭物证或者提供虚假证明、虚假情况。

2.是否因违法犯罪受过警示教育、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后,又实施同类行为的。

3.其自身行为是否具有隐蔽性、逃避监管性。如采取将涉案物隐藏在普通禽兽中混装运输或选择过路配货车辆进行运输、在偏远山区或人员稀疏地点交易,交易地只有仿真样或图文资料,需通过熟悉人员带领或多次接触后才能见到实物等。

4.出售人员身边带有专业设备(对死体或制品要求有冷冻、显微观察等专门辅助设备),警惕性高,有明显规避检查的迹象,在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检查过程中是否采取丢弃、放飞等应对措施。

5.实施该类犯罪尤其通过网络实施时,主动发布求购信息、发布出售广告,是否使用隐晦代名词,是否主动宣扬该类物品的保健价值及驯养、把玩心得。

6.有无阻挠动物保护检验检疫监督检查或者突发事件调查,尚不构成妨害公务罪的情形。

五、行政部门移送材料

如案件系行政执法部门移交,还应审查移交的相关材料。

    (一)案件移送书,如系林业、海洋渔业、交通稽查、海关、检验检疫等部门移送的案件,应当载明移送机关名称、行政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罪名及主要依据、案件主办人及联系电话等。案件移送书应当附移送材料清单,并加盖移送机关公章。

    (二)案件调查报告,载明案件来源、查获情况、嫌疑人基本情况、涉嫌犯罪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处理建议等。

    (三)取证记录,含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取样记录单等。

    (四)涉案物品清单,载明已查封、扣押的涉案物品名称、数量、特征、存放地等事项,并附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现场笔录等表明涉案物品来源的相关材料。

    (五)现场照片或录音录像资料,载明拍摄时间、地点、内容、拍摄人员等。

    (六)有关检验检疫报告、鉴定或者认定意见;

    (七)询问笔录、电子数据、责令整改通知书等其他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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