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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答网精选答问系列: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次数应如何认定

2024-08-01 21:47 次阅读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次数应如何认定?
答疑意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十次以上,或者三次以上且价值总额达到五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幅度内升档量刑。对于上述“十次以上”“三次以上”的规定,在个案把握中,不宜简单以转账次数为标准,否则容易造成打击面过大、处罚过严的问题。
掩饰、隐瞒的次数要结合案件具体情况来认定。一般来说,认定为一次掩饰、隐瞒,必须是一个独立行为,包括独立的主观故意,独立的掩饰、隐瞒行为,以及独立的行为结果。如果基于同一个故意,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同时或者连续为多起上游犯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一般应认定为一次掩饰、隐瞒的行为。例如,行为人明知银行卡内接收的多笔资金均系他人诈骗犯罪所得,在同一地点集中将卡内资金连续转出、分流,以逃避追查的,应当认定为一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行为。
为同一个上游犯罪行为人同一起犯罪事实的犯罪所得及其收益分多次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基于犯罪对象的同一性,一般也应当认定为一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行为。例如,行为人明知银行卡内接收的一笔资金,系某一网络赌场的犯罪所得,仍按照上游开设赌场行为人的指令,将该笔资金在多个银行账号间来回转移并提现的,一般也应当认定为一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行为。但是,如果行为人明知卡内还有诈骗团伙犯罪所得的赃款,而予以转移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次数则应当与上述转移赌资的行为分别计算。
咨询人: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一庭 韩继领
答疑专家: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刑事处 李振华
——摘自《法答网精选答问(第四批)》,载于《人民法院报》2024年04月11日。


信码|A6.H37480

多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或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为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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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信 · 裁判规则


1.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中情节加重“次数”的认定——王某碗、王某甲、王某兵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案例要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属于下游犯罪,应结合主观故意、犯罪构成、犯罪客体等方面综合认定情节严重中的“次数”,并把其作为酌定从重处罚情节。

第一,基于掩饰、隐瞒的客体是犯罪所得,“次数”应以相应上游行为达到犯罪程度为前提。从刑法体系上看,作为入罪条件的“次数”与作为情节加重的“次数”具有完全不同的认定标准。司法解释规定十次以上应认定情节严重,对此处情节加重的“次”应作严格认定,进行限制性理解。因掩饰、隐瞒的客体是犯罪所得,所以认定情节严重中的“次”应以相应上游行为达到犯罪标准为前提。

第二,基于同一主观故意连续实施多起掩饰、隐瞒行为的,应认定为“一次”。认定“次数”应综合考虑行为人犯罪故意的产生、犯罪行为实施的时间、地点等因素,客观分析、认定。被告人基于同一犯意实施犯罪的,原则上认定“一次”。如在同一地点,同时对在场的多人收赃的;或基于同一犯意在同一地点连续多次收赃的,如在同一地点连续对途经此地多人收赃的,一般应认定“一次”而不是多次犯罪。

第三,基于同一上游犯罪客体实施掩饰、隐瞒行为的,应认定为“一次”。上游犯罪行为人对处置涉案财物具有主动性或随意性,对同一物品可以一次性或分数十次出售。但无论上游犯罪行为人处置了多少次,相应实施掩饰、隐瞒的犯罪客体只有一个,多次收赃行为实质上属于多次的不能犯,不宜片面认定多次。

第四,基于上游犯罪以情节入罪实施掩饰、隐瞒的,应认定为“一次”。上游犯罪以情节入罪,意味着对上游犯罪进行了整体性评价。此时,上游犯罪等同于一个整体,可以评价为上述“第一”或“第三”规制的范围,则无论收赃多少次在评价是否属于情节严重的次数时亦应认定为“一次”。

案号:(2022)苏1182刑初83号

审理法院: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


2.行为人从同一个盗窃对象处多次收购相同的赃物,不应认定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中的“情节严重”——管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案例要旨:行为人从同一个盗窃对象处多次收购相同的赃物,系出于一个概括的故意,虽分多次将赃物销赃给收赃人,但对作为收赃人的行为人来说都是在一个概括故意下的收赃行为,仍然属于一个故意下的一次收赃行为,不应认定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中的“情节严重”。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报》2022年9月29日第6版


3.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十次以上,或者三次以上且价值总额达到五万元以上的属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中,情节严重的情形——汤某某、庄某某盗窃,朱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案例要旨:认定“次数”应结合行为人主观故意等,行为人“多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行为,对上游犯罪犯意的进一步扩大具有刺激作用,其作为酌定从重处罚情节。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十次以上,或者三次以上且价值总额达到五万元以上的属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中,情节严重的情形。

审理法院: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刑事审判参考》总第104期


4.明知是犯罪所得而将自己和他人实名认证的银行卡账号提供给上线用于资金过账,并从中获得利益,三次以上且价值总额达到五万元以上为情节严重的,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傅某某等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案例要旨:1.行为人明知是犯罪所得而将自己和他人实名认证的银行卡账号提供给上线用于资金过账,并从中获得利益情节严重的,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2.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三次以上且价值总额达到五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审理法院: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报》2021年8月18日第3版


5.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十次以上,或者三次以上且价值总额达到五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姬某某、田某某掩饰、隐瞒犯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案

案例要旨:被告人明知是为他人转移犯罪所得,先后三次提供银行卡供上线予以资金过账五万元以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1年修正)》第三条的规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十次以上,或者三次以上且价值总额达到五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案号:(2023)黔0625刑初75号

审理法院: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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