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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跨境电信诈骗案件证据体系的构建

2024-07-23 17:26 次阅读

作者简介:王小洪、 陈鸿,福建省厦门市公安局。

关键词:刑事犯罪/ 跨境电信诈骗/ 证据体系/

原文出处:《公安研究》(京)2012年第12期 第37-44页

复印期刊:《刑事法学》2013年04期

内容提要:电信诈骗犯罪源于台湾,后传入大陆,发展至今已突破国界,蔓延至东南亚多个国家和地区。跨境电信诈骗犯罪是新型的高科技、高智商犯罪,已成为当前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的犯罪手段。现阶段,中国大陆警方打击跨境电信诈骗犯罪的主要内容之一,就是依法追究大陆籍参骗人员的刑事责任。在此过程中,证据体系的构建尤为关键。办案单位应全面了解跨境电信诈骗犯罪的具体流程,了解证据的内容、作用和存在形式。办案单位的指挥员和具体侦办民警应当充分认识到,在前期侦查、现场抓捕、刑事拘留、侦查羁押等不同阶段,证据体系构建的工作重点各有不同,必须保持清晰的思路,扎实做好各项基本工作。



进入二十一世纪以来,电信诈骗犯罪迅速滋生蔓延,成为当前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的犯罪手段。现代飞速发展的通信技术和电子金融技术,为电信诈骗犯罪提供了资费低廉的通信线路和转移、提取赃款的便捷渠道,使得电信诈骗犯罪突破了国界的限制。由于不同国家和地区司法制度不同,并且坚持独立司法主权,给各国警方打击电信诈骗犯罪带来重重障碍和巨大困难。


   目前,国内关于电信诈骗犯罪的研究文献较少,且主要集中在对电信诈骗犯罪的打击、防范、治理对策的探讨上,而从执法办案实务角度对电信诈骗案件证据体系构建问题的研究则处于空白状态。在两岸司法互助的现有框架内,在中国大陆和台湾地区以外的第三地抓获的跨境电信诈骗嫌疑人中,台湾籍嫌疑人由台湾警方带回处理,大陆籍嫌疑人则由大陆警方带回处理。如何依法证实犯罪、有效惩处诈骗团伙大陆籍成员,是大陆警方在打击跨境电信诈骗犯罪方面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作者结合参与“3·10”特大跨境电信诈骗专案的办案实践,对跨境电信诈骗案件的证据体系构建提出一些见解,以期抛砖引玉,与众多同仁共同为今后更加有效追究电信诈骗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献计献策。


   一、跨境电信诈骗犯罪的概述


   (一)跨境电信诈骗犯罪的定义


   2007年,福建省政法机关在全国范围内最早提出“电信诈骗犯罪”的概念。限于当时条件,福建省政法机关将此类犯罪的名称定为“虚假信息诈骗犯罪”,且提出此类犯罪的定性原则,认为符合三个主要特征的犯罪即可定性为“虚假信息诈骗犯罪”:第一,利用互联网、电话等通信工具,或通过投寄信件、张贴广告、报刊登文等方式针对不特定的多数人散发虚假信息;第二,实施上述诈骗犯罪过程中,行为人不与被害人发生直接接触;第三,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上。①随着海峡两岸警务协作的逐步深入以及此类犯罪在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滋生蔓延,为了便于各方交流,公安部于2009年正式将此类犯罪定名为“电信诈骗犯罪”,并且有了较为清晰的定义——电信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话、计算机网络所依托的电信技术的信息传播功能,向社会不特定的人群发布虚假信息,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②


   作者认为,跨境电信诈骗犯罪只是电信诈骗犯罪的一种特殊形式,其最主要特征就是与诈骗活动有关的全部或部分环节在中国以外的国家或地区完成,如通过境外话务窝点呼出诈骗电话、在境外提取或转移赃款等。通过多年的办案实践发现,实施跨境电信诈骗犯罪的嫌疑人普遍冒充大陆政法机关的工作人员,利用网络电话“透传”改号技术,以“电话欠费”、“领取法院传票”等借口引起被害人的注意,进而以“身份信息可能被冒用于犯罪”加剧被害人的恐慌,再利用被害人对自身存款安全问题或者账户面临冻结问题的担忧,诱骗被害人操作自己的银行卡,将卡内存款转入诈骗账户中。得手后,嫌疑人利用便捷的电子金融渠道,在极短的时间内将赃款化整为零,迅速提现,实现诈骗目的。


   (二)跨境电信诈骗犯罪的发展历程


   电信诈骗犯罪俗称为“台湾式诈骗”,于二十世纪九十年代末起源于台湾地区,在台湾岛内横行肆虐。由于台湾警方不断加大打击力度和台湾民众的防骗能力越来越高,台湾电信诈骗集团开始将目光转向通信、金融环境快速改善的中国大陆地区。在诈骗集团的操控下,电信诈骗犯罪于2003年前后首先传入与台湾一水之隔的大陆福建地区,并逐渐蔓延至全国其他省份。在此期间,台湾电信诈骗集团多在大陆纠集社会闲散人员、设立诈骗窝点,以台湾居民或大陆居民作为行骗对象。而大陆各级公安机关对电信诈骗犯罪尚处于逐步认识的过程中,且在相关法律规范上存在空白,电信诈骗团伙得以在大陆地区恣意妄为,肆无忌惮。从2007年开始,以福建公安机关开展的“猎狐行动”为代表,中国大陆警方开始重拳打击电信诈骗犯罪,强力挤压其生存空间。慑于高压严打态势,台湾电信诈骗集团自2009年开始将窝点转移至柬埔寨、印尼、菲律宾、泰国、越南、台湾等东南亚国家和地区,在境外服务器上搭建诈骗网络电话平台,并招募台湾籍人员和大陆籍人员出境充当话务人员,对大陆居民疯狂行骗,诈骗金额屡创新高,典型的跨境电信诈骗案例有“2010年3月29日深圳群众王某被骗2264万元案”、“2010年11月2日云南群众揭某被骗2311万元案”、“2011年11月29日苏州群众沙某被骗1266万元案”等。


   跨境电信诈骗犯罪的猖獗势头,引起了中央各级领导的高度重视。自2010年开始,中国公安部先后组织了“1l·30”专案、“3·10”专案、“9·28”专案、“11·29”专案侦查工作,派工作组赴柬埔寨、印尼、泰国、马来西亚、斯里兰卡、斐济等国开展侦查,并与台湾警方同步收网,共捣毁境内外400余处诈骗话务窝点,抓获台湾籍和大陆籍共2000余名诈骗嫌疑人,给予跨境电信诈骗犯罪前所未有的重创。


   (三)跨境电信诈骗犯罪的特点


   作为一种新型的高科技、高智商犯罪,跨境电信诈骗突破了传统犯罪在时间和空间上的概念范畴,具有鲜明的特点。


   第一,公司化运作。经过十几年发展,电信诈骗集团已将现代管理模式引入团伙日常运作中。团伙对外称为“公司”,在内部制定了员工守则、绩效考核、业绩激励等相关管理制度,规定了上下班时间、工作纪律、奖惩措施等,建立了诈骗所得收入、公司日常开支、员工薪酬发放等详细账目,向员工提供代办签证、集体出游、报销往返大陆费用等福利待遇,实行公司化管理。


   第二,突破国边境的限制。加入WTO以后,我国经济快速发展,与国际社会全面接轨,出国出境门槛大幅降低,越来越多的群众走出国门,到境外留学、旅游、经商。而受金融危机的影响,东南亚国家经济普遍低迷,生活成本降低。这为电信诈骗团伙在当地的生存、发展提供了现实环境。此外,飞速发展的互联网、通信、电子金融等技术,也为电信诈骗团伙提供了远程作案的条件。因此,电信诈骗团伙另寻出路,突破了国边境的限制,从高压严打氛围下的中国大陆和台湾地区转移至境外第三地,借以逃避打击,继续牟取不义之财。


   第三,广泛利用高新科技。借助互联网、通信、电子金融等高新科技,电信诈骗团伙身处异国,实现“非接触性”作案,大大降低被打击处理的风险。电信诈骗团伙利用语音网关将固定电话接入互联网,搭建网络电话平台,降低国际通话的作案成本,并利用“透传”技术将来电显示的主叫号码进行改号,增强其呼出的诈骗语音电话的迷惑性;利用SKYPE即时通讯工具,在作案过程中保证团伙成员内部交流的实时性和私密性;利用网上银行技术,实现赃款的快速转移、分流,在短时间内迅速提现,规避司法机关的冻结措施;利用音频识别技术,实现“听音辨码”,在被害人毫无察觉的情况下即可盗取账户密码,获得赃款。


   第四,各环节高度分离。电信诈骗团伙已经具有明显的职业化特征,诈骗的各个环节呈现越来越强的专业化趋势,即搭建诈骗网络电话平台、拨打诈骗语音电话、到银行开户卖卡、提取转移诈骗赃款等各个环节都有人专门负责,形成一整条的地下“产业链”。借助“产业链”,诈骗流程的各个环节在时间、空间上高度分离,甚至分处境外多个国家和地区,各环节之间主要靠电讯通联信息、银行电子交易信息进行维系,交错复杂,联系脆弱,警方难以全面经营,难以做到从上到下连根铲除。


   第五,打击难度大。电信诈骗团伙在整个作案过程均不与被害人见面或接触,被害人往往对作案者一无所知,仅能提供作案电话号码、银行账号等极少量的信息。而作案电话号码或经虚拟改号,或未登记机主姓名,作案银行账号则大多是诈骗集团的专业开卡人员批量开办的“人头户”银行卡,警方根据这些信息难以追查作案者。而且,即便发现跨境电信诈骗团伙的相关线索,由于各个国家和地区政治体制、法律制度不同,侦查、抓捕、取证等一系列问题必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程序复杂,手续冗繁,且耗时长久,往往面临极大的工作难度。


   二、跨境电信诈骗犯罪的证据


   (一)跨境电信诈骗犯罪的流程


   跨境电信诈骗犯罪的主要流程如下图所示。跨境电信诈骗从犯罪预备到实施既遂,其间可分为6个主要环节,每个环节的诈骗活动内容均不相同。从以往办案实践来看,每个环节所涉及证据的内容和作用也各不相同(见下图)。


   (二)跨境电信诈骗犯罪证据的内容及其对于案件侦破的作用


   第一,成员培训预谋环节。诈骗团伙招募成员后,首先对成员进行诈骗话术的培训,让成员清楚自身在诈骗过程中的分工、所扮演的角色、所用的化名、对话的语气和技巧等,目的在于使诈骗借口生动、流程逼真,成功迷惑被害人。在此环节,团伙统一提供诈骗讲稿,成员抄录在笔记本上,并根据大陆地区语言习惯和成员自身口音特点进行润色修改。此外,诈骗团伙还会与成员就诈骗底薪、业绩提成比例等有关诈骗报酬的问题达成一致。因此,成员记录诈骗讲稿的笔记本和成员关于培训、诈骗底薪、业绩提成比例、团伙结构等供述的证据,可以有效证明团伙成员在主观方面具有明显的诈骗犯意。


   第二,拨出语音电话环节。诈骗团伙“电话组”成员从诈骗话务窝点拨出的诈骗语音电话信号,通过诈骗网络电话平台传输、落地,进而接入大陆地区通信网络,最终输送至被害人的通讯工具上,并由被害人接听。在此环节,网络电话平台服务器上会产生“呼叫细节记录”(英文全称:Calling Detail Records,简称CDR)的数据库。在CDR中记录的参数来自于原始的信令消息数据,通过对记录中的一些重要参数进一步分析和处理,可以为固定电话网或移动电话网业务提供分析的基础。③CDR数据描述了呼叫接续的全过程,包含了通话时间、虚拟的主叫号码、被叫号码、语音网关注册用户名、语音网关数字账号、语音网关账号昵称、语音网关IP地址等信息,每项信息具有不同意义。CDR数据用作证据,既可以证实团伙呼出诈骗语音电话的数量,又可以形成从诈骗团伙到具体被害人的关联链条,对查证团伙整体乃至具体成员的犯罪事实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是全案事实基础最为关键的组成部分。一是虚拟的主叫号码:与诈骗团伙冒用的政法机关严格对应,如冒充沈阳市公安局时,其主叫呼出电话的来电显示即为沈阳市公安局的值班电话号码。二是语音网关注册用户名:每台语音网关的品牌、型号及相关技术参数各不相同,必须进行注册,获取注册用户名,方能顺利接入网络电话平台。三是语音网关数字账号、语音网关账号昵称:语音网关数字账号、语音网关账号昵称是配对存在的,这是网络服务器的设置要求。一个账号昵称可以关联多个数字账号,而一个数字账号却只能对应一个账号昵称。作案实际过程中,一个网络电话平台往往被多个诈骗团伙共用,平台提供者为每个诈骗团伙分配独立的账号昵称,以此区分不同团伙,便于分别计费。因此,语音网关账号昵称与诈骗团伙之间产生了具有唯一性的关联。四是语音网关IP地址:是由当地网络运营商动态分配而得,无法与语音网关注册用户名、数字账号、账号昵称等建立稳定的关联。实践中,虽可以根据IP地址段判明语音网关所处的国家或地区,但无法查明语音网关所处的具体位置。


   第三,双方语音通话环节。被害人接听诈骗电话过程中,多名电话组嫌疑人对照讲稿,分为“一线”、“二线”、“三线”,分别冒用不同身份与被害人通话,诱使被害人对诈骗借口信以为真,完全听从诈骗团伙摆布。在此环节,各线嫌疑人会向被害人提供其冒用的身份及化名,如“沈阳市公安局李赢队长”、“沈阳市检察院赵静检察官”等,会根据各自分工分别询问被害人姓名、住址、职业、银行存款等情况,并将询问结果一一登记在诈骗“流转单”上。被害人也会向嫌疑人提及一些有关个人或家庭的细节情况,如“丧偶多年且儿子双腿残疾”、“账户内大额存款系变卖股票所得”等。根据诈骗“流转单”和被害人对诈骗借口、流程、嫌疑人冒用身份和化名的陈述,以及嫌疑人关于诈骗分工、诈骗借口、诈骗流程和被害人有关细节情况的供述等证据,可以将具体案件与具体嫌疑人进行有效关联,进而加强对团伙整体犯罪事实的印证。


   第四,交付被骗款项环节。电话组成功迷惑被害人后,或诱使被害人到柜员机操作银行卡向诈骗账号转账,或骗取银行卡密码进而利用网银操作将被害人账户存款转入诈骗账号(诈骗团伙称之为“车子”)。在此环节,团伙头目或高级成员会事先通过SKYPE聊天工具与专门负责提取、转移赃款的“取款组”(诈骗团伙称之为“车手”)联系,让取款组提供诈骗账号并试验账号能否正常使用(诈骗团伙称之为“叫车”和“洗车”),待上述操作完成后,再诱骗被害人转账或骗取密码操作被害人账户转账。通过被害人提供的作案账号、被害人自身账户的交易明细、 SKYPE聊天记录等证据,可以证明被骗款项的流出和诈骗团伙骗得赃款的事实。


   第五,转移提取赃款环节。在获知被骗款项转出被害者账户后,头目或高级成员实时通过 SKYPE告知取款组被骗款项金额。取款组则利用网银或电话银行查询诈骗账号余额,及时获知赃款进入诈骗账号的信息,之后利用网银转账或柜员机转账功能,立即将赃款分散至多张银行卡,规避银行对于单张银行卡日最高提现金额的限制,在短时间内迅速提现,防止账号内的赃款被警方冻结。取款组提现后仍用SKYPE向头目或高级成员反馈实际领得赃款的数额,按约定比例抽取手续费,并通过“地下钱庄”等非法途径将领得扣除手续费后的其余部分交给团伙头目或高级成员。在此环节,作案账号的查询、转账、提现均会留下交易明细记录、查询电话银行的号码及网银操作IP地址等信息,并在柜员机上留下取款者取款过程的监控录像资料。通过上述证据,可以证实诈骗团伙非法获得并占有赃款的事实。


   第六,分配诈骗成果环节。每天完成诈骗活动后,诈骗团伙头目或高级成员宣布每个成员当天的业绩提成,对诈骗成果进行分配并记录详细账目。在业绩累积到一定程度后,由团伙将成员应得的诈骗报酬打入其提供的银行卡账户中。通过账目,可以有效证实团伙整体及具体成员的诈骗金额,对实际量刑起到决定性的作用。一是团伙每日诈骗流水账目:按日期逐笔记录团伙每次既遂诈骗被害人的被骗金额、扣除取款组手续费后实际所得金额。二是团伙成员个人诈骗分成账目:按日期逐笔记录每个成员参与既遂诈骗时,该次诈骗扣除手续费后的实际所得金额,用于计算成员的诈骗业绩提成。三是团伙每日业绩表:按日期记录每次既遂诈骗中“一线”、“二线”、“三线”扮演者情况及被害人被骗金额。


   (三)跨境电信诈骗犯罪证据的存在形式


   通过上述六个环节的分析,可以将跨境电信诈骗犯罪证据的存在形式分为几类:


   第一,物证和书证。主要包括诈骗“流转单”,成员记录诈骗讲稿和个人业绩提成的笔记本、记载诈骗报酬的“工资条”、接收诈骗报酬的银行卡,团伙头目或高级成员保存SKYPE聊天记录、账目、诈骗讲稿、诈骗通话提示录音的电脑及U盘、移动硬盘等存储介质,诈骗话务窝点内的语音网关、被害者个人资料,被害人账户交易明细,诈骗账户交易明细等。


   第二,视频资料。主要是取款组取款过程监控录像资料。


   第三,电子证据。主要包括诈骗网络电话平台CDR数据,有关SKYPE聊天记录、账目、诈骗讲稿、公司管理规定、团伙成员个人基本信息和签证资料的电子文档,诈骗通话提示录音,诈骗团伙网银操作记录等。


   第四,言词证据。主要包括嫌疑人关于团伙结构、主观犯意、培训、底薪、业绩提成比例、分工、借口、流程、化名、代号、外号、被害人有关细节等情况的供述,嫌疑人之间的相互辨认、相互检举揭发,被害人关于诈骗借口、嫌疑人冒用身份、化名、作案电话、作案账号、被骗金额等情况的陈述。


   


   跨境电信诈骗犯罪主要流程示意图


   三、跨境电信诈骗犯罪证据体系的构建


   侦办跨境电信诈骗案件,必须将构建证据体系的工作贯穿始终。既要精心侦查、周密部署,将诈骗嫌疑人追捕归案,更要查证全案犯罪事实,将诈骗嫌疑人顺利移送审查起诉。在案件侦办的不同阶段,证据体系构建的重点各有不同,办案单位的指挥员和具体经办民警必须保持清晰的思路,扎实做好各项基本工作。


   (一)前期侦查阶段


   从跨境电信诈骗犯罪主要流程示意图中可以看出,由于诈骗团伙将取赃环节外包给取款组,且赃款流向还经过“地下钱庄”作为中继,因此侦查实践中通过赃款流向反查诈骗团伙往往面临较大的难度。相比之下,从诈骗语音电话的传输渠道反查诈骗团伙则具有较好的可操作性。办案单位对诈骗语音电话传输渠道的侦查过程中,重点在于从被害人接到诈骗语音电话的通话记录入手,通过信令倒查逐级向上追溯,追查诈骗网络电话平台所在的服务器IP地址,进而获取服务器上的两项关键数据:一项是服务器上的CDR数据,奠定今后全案的事实基础;另一项是诈骗窝点语音网关的IP地址,通过落地追查语音网关IP地址查明窝点的物理地址,为冲击抓捕作准备。此外,针对部分案件中嫌疑人曾使用手机与被害人直接通话的情况,应调取嫌疑手机的通话记录,判明其漫游地区,为语音网关IP地址的落地追查提供参考。


   (二)现场抓捕阶段


   在对国外诈骗话务窝点的冲击行动中,大陆警务人员必须严格尊重所在国的司法主权,无权开展任何侦查执法活动,只能通过主动沟通、积极协调,争取当地执法部门的有效配合,最大限度地根据我方意图开展人员抓捕和现场搜证工作。因此,大陆警方赴境外工作组在行动前一定要制定周密的工作计划,将现场抓捕和搜证的要求一一细化,确保当地执法人员能够正确理解我方意图,在冲击行动中按我方要求配合做好以下工作:


   第一,固定团伙成员诈骗工位。有效控制话务窝点现场,让窝点内所有人员回到自己所处的诈骗工位,采用录像、摄像等方式予以固定。用录像机详细记录每个诈骗工位上的电脑、电话机、流转单、被害人资料、便笺纸、个人笔记本等作案相关物品,注意拍摄效果,确保将物品上的字迹拍摄清楚,便于将来需要时能够真实还原现场情况,并提取拍摄的信息(如电话机上虚拟改号的标签、流转单上的被害人姓名等)作为审讯突破口。


   第二,逐人提取诈骗工位物品。将团伙成员与其对应工位、作案相关物品录像固定后,当面清点作案相关物品,逐人打包封存,并在外包装上粘贴识别标签,注明提取日期、地点、被提取人等信息。


   第三,提取成员个人携带物品。在清理完作案现场后,继续当面清点成员个人携带的行李、钱包、银行卡、电脑、手机、U盘、移动硬盘、网银U盾等物品,逐人打包封存,同样在外包装上粘贴识别标签,注明提取日期、地点、所有人等信息。


   第四,全部提取窝点作案工具。对于话务窝点内连接诈骗电话线路的电脑、语音网关、路由器等作案工具,以及无法落实到具体个人的电脑、流转单、被害人资料、笔记本、U盘、移动硬盘等物品,应当尽可能做到全部扣押,打包封存,并注明提取日期、地点等相关信息。


   第五,异国临时羁押防止串供。由于境外执法条件限制,冲击行动完毕后,所抓获的诈骗团伙成员被暂时集中看押,等待押解回国。实践中,团伙成员在此期间多互相串供,对后续办案造成一定阻力,应当尽量想方设法降低串供的可能性和串供的程度。


   (三)刑事拘留阶段


   刑事拘留期限较短,办案单位一定要做到保障有力、人员精干、紧张有序、科学安排,尽最大可能理清团伙整体脉络,确定团伙整体犯罪事实,构建基本的证据体系框架,积极为提请批准逮捕创造良好条件。


   第一,妥善安排嫌疑人的羁押和提讯。收网行动完成后,办案单位应根据前方传回的关于嫌疑人性别、所处窝点等情况,及时与看守所沟通,妥善安排监室,力争实现“人各一室”。若条件不允许,至少应做到“同窝点人员分散关押”,尽可能杜绝继续串供的问题,避免增大审讯难度。由于嫌疑人众多且办案时限短、警力有限,应协调看守所进一步支持,延长提讯时间,组织看守民警用足用好狱侦手段配合审讯工作。


   第二,认真梳理全部证据。办案单位的审讯民警应当全面回顾冲击现场录像,认真梳理缴获的有关证据,熟悉窝点搜证过程和证据具体情况。要通过嫌疑人辨认、笔迹鉴定等手段,将缴获的“流转单”、笔记本、“工资条”等书证归属到具体个人;要借助网安部门电子数据鉴定技术,对现场缴获的电脑及U盘、移动硬盘等存储介质进行全面的数据检索和恢复,获取团伙的 SKYPE聊天记录、账目、诈骗讲稿、诈骗通话提示录音、公司管理规定、团伙成员个人基本信息等资料;要通过网安部门对现场缴获的语音网关进行解析,获取语音网关注册用户名、数字账号、账号昵称等信息,为审讯深挖、梳理案件主线作准备。


   第三,组织精干警力审讯攻坚。大陆籍、台湾籍嫌疑人由两岸警方分别侦办,双方难以实时交流审查工作进展。而诈骗流程设计、讲稿编造、目标选定均由台湾籍嫌疑人进行,绝大部分大陆籍嫌疑人身处诈骗集团最底层,对网络电话平台构建情况、诈骗集团整体结构、诈骗所用账号及赃款流向等问题均知之甚少,我方的审查工作面临很大难度。办案单位应调集熟悉电信诈骗案件侦办业务的精干警力组成审讯攻坚力量,全面熟悉案情,以点带面,纵深突破。审讯民警在熟悉窝点搜证过程和证据具体情况的基础上,对全部嫌疑人进行第一轮讯问,重点在于掌握每个嫌疑人的家庭情况、思想动态。之后,审讯民警应选择各窝点中认罪态度较好、愿意坦白交代问题的嫌疑人作为切入点,通过向嫌疑人解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关于“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第六十七条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的精神,鼓励其坦白交代,以点带面,纵深突破,重点抓好两项工作:一是问明团伙接打诈骗电话的整体情况,为下一步妥善运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拨打诈骗电话五百人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④的司法解释做准备;二是启发嫌疑人回忆其印象较深的案件情况(如发案的大概时间和被害人姓名、职业、被骗金额等),力争直接找到具体案件,对团伙整体诈骗事实予以支撑。通过审讯工作,勾勒出窝点整体涉案情况,为嫌疑人顺利批捕奠定基础。


   第四,全面开展案件核实工作。办案单位根据CDR数据中的“被害人号码”信息或嫌疑人供述的诈骗借口、嫌疑人化名或绰号、被害人姓名职业等具体身份信息的细节特征,通过公安部统一协调各地公安机关核实疑似的具体诈骗案件。在接到各地提供的案件材料后,办案单位再进一步加大审讯力度,将案件与现场取获的书证、电子证据以及嫌疑人化名、代号、外号等信息进行关联比对,进一步查实团伙涉案情况。此项工作需要与审讯工作紧密结合,不断相互印证、相互指引,打牢全案扎实的事实基础。


   第五,查询嫌疑人相关账户。办案单位可上报公安部刑侦局,由刑侦局协调经侦局,利用人民银行反洗钱系统对嫌疑人在全国范围内的银行卡开户情况进行查询。另派员对现场缴获网银U盾关联的银行账户进行查询;对嫌疑人随身携带银行卡进行查询;对嫌疑人近亲属的银行账户进行查询;对嫌疑人供述的、其用于接收诈骗底薪或抽成的银行账户进行查询。借助上述查询工作,从中发现诈骗集团用于发放嫌疑人底薪、抽成的部分上游“母卡”,并通过可疑资金流动信息,反向印证嫌疑人分赃事实,为审讯提供突破口,迫使部分嫌疑人交代出更多诈骗事实。


   第六,积极协调检察机关批捕。办案单位应积极与检察院、法院沟通,通过公、检、法三家专案协调会议等形式,向检、法机关详细介绍案件整体情况、侦办进展和电信诈骗案件的证据特点,说明侦办此类跨境电信诈骗案件的重大政治意义和社会价值,争取检、法机关的支持,用好用足现有法律法规,统一意见,达成共识,确保到案的嫌疑人顺利进入批捕、起诉等后续诉讼环节,取得政治、法律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四)侦查羁押阶段


   嫌疑人顺利批捕后,办案单位具有较长的侦查羁押期限,可以梳理确定案件主线,开展两岸证据交流,完善扎实证据体系,全面认定犯罪事实,达到有效追究嫌疑人刑事责任的目的。


   第一,依托CDR数据确立案件主线。若要有效追究嫌疑人刑事责任,不仅要还原团伙犯罪整体轮廓,更要将具体被害人的被骗事实与话务窝点的诈骗行为建立证据关联,形成扎实的证据体系。办案实践证明,CDR数据是建立证据关联的最佳依据。办案单位应当利用“语音网关注册用户名”、“语音网关数字账号”、“语音网关账号昵称”三项数据具有一一对应性和各自唯一性的特点,建立“话务窝点→语音网关注册用户名→语音网关数字账号→语音网关账号昵称→(通话时间、虚拟的主叫号码和被叫号码)→被害人”的对应链条,从证据角度将具体被害人与诈骗话务窝点建立有效关联,扎实构建全案证据体系的主脉络,并以此有效核实一批电信诈骗案件,为全案证据体系打牢事实基础。


   第二,开展两岸证据交流。跨境电信诈骗犯罪由台湾籍和大陆籍嫌疑人共同完成,必须二者进行互相指证、引证,才能去伪存真,真实还原作案过程。我方应与台方开展证据交流,采用一致认可的形式向对方提供嫌疑人讯问笔录和辨认笔录、被害人询问笔录以及《CDR用户名与语音网关账号对应表》、《被害人情况与CDR数据关联表》等配套辅助材料。条件允许时,双方可派员互访,就专案侦办进行深层次的交流。在此过程中,双方要尊重两岸司法现状,充分考虑两岸不同的司法体制,寻求最佳的交换渠道、证据形式、证据规格,实现证据的互信互认。


   第三,完善证据体系。证据体系框架形成后,办案单位要进行进一步的细化和充实,如通过被害人认真回忆,弄清其被骗的具体流程、嫌疑人冒用身份和化名等细节,与“流转单”、“业绩表”、诈骗讲稿及嫌疑人的供述等建立关联;通过调取被害人账户交易明细,查实具体被骗金额,补强其在报案材料中的笼统陈述,与诈骗账户建立的具体交易明细建立关联;通过团伙每日诈骗流水账目、团伙成员个人诈骗分成账目,反向推算出嫌疑人诈骗业绩提成比例,与嫌疑人供述建立关联等。要注意综合多个证据,排除疑点,消除瑕疵,确保有效认定犯罪事实。


   第四,全面认定团伙及个人的犯罪事实。办案单位应当充分利用电信诈骗团伙“公司化”管理运作的特点,利用团伙所记录的账目全面认定团伙及个人的犯罪事实。实践中,很难做到将账目记载的所有明细一一查实,办案单位可以考虑根据查实的具体案件、诈骗账户交易明细和嫌疑人自记的个人诈骗业绩提成记录等,印证团伙每日诈骗流水账目和团伙成员个人诈骗分成账目中部分内容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在此基础上,以点带面,进而证明全部账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要深刻领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精神,主动与检察院、法院沟通探讨,取得检、法机关对电信诈骗案件作案特点、侦查思路、工作难度、取证局限的客观认识;要从办案实际乃至保障民生的视角,阐释公安机关在立法本意、司法解释内涵、证据规格、执法操作尺度的独到见解,如在无法查明团伙个人具体犯罪事实的前提下,以团伙整体犯罪事实、人均案值进行认定,以“人均拨打500通电话以上”进行认定。通过办案单位的积极作为,与检察院、法院共同突破以往“被害人→证据→嫌疑人”的犯罪事实认定传统思路,在电信诈骗案件的证据标准上达成全新共识,有效追究电信诈骗嫌疑人的刑事责任,产生巨大的震慑效应。


   注释:


   ①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福建省人民检察院、福建省公安厅.关于办理虚假信息诈骗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闽公综〔2007〕449号).2007.7


   ②欧阳颖思.探讨电信诈骗之特殊性——以客观构成要件为视角.法制与社会.2010.14


   ③百度百科词条,载http://baike.baidu.com/view/288694.htm#sub5889154.2012年7月19日访问


   ④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7号).20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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