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司法裁判要旨 > 刑事裁判要旨 > 正文

刑事审判参考总第139辑第1589号:袭警行为人主动给予受害民警民事赔偿并取得民警个人谅解的,能否予以从宽处罚裁判要旨

2024-06-27 09:39 次阅读

林某袭警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林某,男,1989年xx月xx日出生,无业。2021年9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5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林某犯袭警罪,向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林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9月29日20时许,被告人林某在上海市普陀区xx号三楼过道内,与邻居产生纠纷后报警,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石泉路派出所民警刘某、胡某某接警后到现场处置。其间,林某无视刘某劝阻,推搡并脚踢刘某裆部,致刘某轻微伤。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构成袭警罪。林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对被告人林某以袭警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林某提出上诉,请求对其判处缓刑。辩护人认

为,案发后林某主动向受害民警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取得谅解;另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林某袭警系因邻居先动手,导致其酒后情绪失控所致,主观恶性较小,且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综上所述,建议对其改判缓刑。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及证据与原判决相同。另查明,二审收到受害民警刘某出具的谅解书,以其个人名义对上诉人林某袭警行为造成的人身侵权表示谅解。该院经审理认为,原审法院认定原审被告人林某构成袭警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原判决根据林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危害后果以及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所作的定罪量刑均无不当,且审判程序合法。故林某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均不成立,不予支持。据此,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主要问题

袭警行为人主动给予受害民警民事赔偿并取得谅解的,能否予以从宽处罚?

三、裁判理由

(一)受害民警以个人名义出具谅解书,不能修复受损的执法秩序和权威

(二)本案中受损的公安机关正常执法秩序只能通过刑法规制予以强制性维护

(三)应依据全案事实综合判断,从严把握酌情从宽幅度

(撰稿: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黄伯青李洁 审编:最高人民法院刑四庭姚龙兵)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