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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聊天记录如何提交,法官这样说

2024-06-04 15:27 次阅读

编者按


庭审是法官、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共同参与的一项诉讼活动,也是审判工作的重要环节。如何规范、有序、高效开庭,上海一中院一直在探索。


官方微信公众号推出《开庭》栏目,聚焦庭审实务,分享一线优秀法官庭审经验。



 第 27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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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顾慧萍


GUHUIPING



民事庭

团队协助负责人

三级高级法官

法学硕士




“法官,我有微信聊天记录可以证明。”微信聊天记录已经成为庭审举证环节的“常客”了,尤其是涉民生的案件中,越来越多的当事人在诉讼中想将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提交,微信聊天记录的内容也越来越多。但是微信聊天记录应如何提交,目前并无统一的操作规则。实践中,很多诉讼参与人只是凭直觉将微信聊天窗口截屏后直接提交或者打印后提交。一旦这些微信聊天记录成为关键证据,是否属于查证属实,就要打个问号。


微信聊天记录属于电子数据,具有易被篡改和删除的先天缺点,甚至能通过软件生成虚假微信聊天记录或者录屏文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因此,结合审判实践中的常见问题,诉讼参与人可以从截屏打印、录屏提交、现场演示、身份证明以及有效质证等五个方面予以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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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微信聊天窗口内的内容截屏后直接提交,或者打印后提交,是目前最常见的做法。这种做法的优点在于操作简单,只要利用常见截屏程序,就能对主张的事实相关联的微信聊天记录,包括如文字、图片、支付记录等静态内容予以选定后复制。然而现实中很多微信聊天记录的截屏难以阅读,因此不管是截屏后以图片形式提交,或者打印后提交打印件,在保证符合证据三性的同时,建议还要注意以下三点:


1

字迹清晰


实践中经常遇到有些微信聊天记录背景或者字体花哨,有些聊天窗口被人为缩得非常小,还有些复印件中聊天内容的颜色非常深或者非常浅,这些都会对核实聊天记录内容造成障碍。提交微信聊天记录截屏或者复印件都最好能做到字迹清晰,保证易于阅读,以免需要再次提交。


2

要素完整


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应是未经篡改的原始数据,这点毫无疑问,但在截屏前还应考虑到要素完整。一些微信聊天记录截屏中缺少聊天时间或者聊天对象信息,或者首行或尾行的字不完整,或者在群聊中不显示昵称,等等。所以截屏前需要做好准备,尽量让微信聊天内容的各项要素均能在截屏中展示,对群聊内容进行截屏前打开“显示群成员昵称”按钮。此外,还应注意将重要的图片、文件等点开后再单独截屏予以提交。


3

排列有序


微信聊天记录一般都是多页,几百上千页的微信聊天记录也会偶见,如提交或阅看时一不留意打乱了微信聊天记录的顺序,哪怕只有一页,就有可能无法从中获取准确有效信息,甚至可能会产生误解。所以建议将微信聊天记录截屏按照时间顺序从前往后整理整齐编好页码后再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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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录屏程序将微信内容录制后提交,可以直观展示微信记录的内容,而且还适用于所有的微信聊天内容。不仅可以对文字记录、图片等静态信息进行复制,还可以对需要播放的语音、音频视频、微信转账和红包等信息进行复制。有些当事人还会采用时间戳这种新型取证方式。录屏具有成本低、易操作、效率高等优点,但是同时也具有内容冗杂等弊端。提交录屏文件建议注意以下三点:


1

内容相关


只有与案件直接相关的聊天记录才应被提交,并不需要展现当事人之间沟通的全部内容。所以在提交聊天记录时,应当筛选与主张相关的部分来录制,避免出现太多的无关紧要信息。此外,也建议对录屏文件做书面说明文件,明确在录屏中某一时刻出现的微信聊天记录是关键内容,并注明证明目的等信息。


2

慢速拖动


有些当事人在录制的时候会“刷刷刷”地快速滑动微信聊天记录,以至于在查看时想在某处暂停都很难做到。录屏时应以一般适合阅读的速度匀速上下拖拉聊天记录为宜。


3

及时提交


录屏时间如与上传时间间隔过长,则会存在篡改的可能,因此文件录制完毕应尽快通过网络提交。建议可以先了解一下可以上传的视频文件类型,直接以该类型录制,防止出现录制后不能上传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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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原件。电子数据的制作者制作的与原件一致的副本,或者直接来源于电子数据的打印件或其他可以显示、识别的输出介质,视为电子数据的原件。


部分事实比较清楚,当事人对微信聊天记录截屏或录屏无异议的案件,可不现场演示原始载体。但是对于微信聊天记录截屏或录屏所涉事实有争议,或者涉及法院主动审查事项的,仅有截屏或录屏的微信聊天记录,无疑存有疑点。


原始载体包括储存有电子数据的手机、计算机或者其他电子设备等。在对方当事人对微信聊天记录的真实性不予确认的时候,需要提供储存聊天内容的终端设备登录微信账户现场演示聊天双方的个人信息界面,以及完整的聊天记录等信息。现场演示需要注意以下三点:


1

原始载体


现场应当演示保留在手机或其他终端设备上的未经删除或修改的原始聊天记录,需要按照指示完成清洁性要求后登录,展示双方的微信号、头像以及可以证明双方当事人身份的信息,并展示当事人之间的原始的聊天记录,包括文字、图片、语音等形式的信息。对于可以现场实时予以展示的微信聊天记录,可以确认数据的有效性。


2

恢复数据


重装微信、主动删除好友、删除微信、更换设备登录等操作都会造成微信聊天内容丢失。如曾对微信聊天记录采用迁移或者备份的操作,也需要提供相应的佐证。而事后是否可以通过人工完全恢复微信聊天记录是存疑的。常有当事人一审时称微信聊天记录已经被删除了但是在二审中又表示找人恢复了,因在民事案件中很难通过其他手段来判断其真实性,如果没有其他充分证据可以佐证,该微信聊天记录就是存有疑点的电子证据。


3

保护隐私


在现场演示微信聊天记录时,还应当注意保护个人隐私,避免泄露无关第三方的个人信息,还不得侵犯他人的隐私和其他合法权益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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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聊天人员的身份,是非常重要的事实。然而举证中很多诉讼参与人往往以聊天窗口显示的名字就是对方为由而遗漏了对聊天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


1

己方身份


在举证时,举证方证明微信聊天对方的身份之前,还应当证明使用的是己方的微信,很多当事人会遗漏这一个环节。一般在现场演示中,法庭会要求举证方使用保存微信聊天记录的设备现场登录提出主张的当事人的微信,展示当事人本人的微信账号,并展示可以证明其本人的信息页面,如手机号,证件、银行卡等,可以与其他证据相佐证的内容。


2

对方身份


对方当事人不认可其系微信聊天对象,举证方则还需提交微信聊天相对方的个人信息界面,以证明对方当事人即为该微信号的使用者,并可以通过如手机号码、收款账号等来予以佐证。但是,需注意的是,微信号才是微信账号的唯一凭证,可以通过微信号查询到使用者的实名认证信息,而且即便其曾更改,也可以通过向腾讯公司调查核实。而微信名字、头像、昵称、个性签名等对方都可以随时更改,备注名称和标签还是举证方可以随时更改的内容,因此只有前述内容是不能证明聊天对象的身份,举证方需要对对方身份进行补强。


常有当事人提出申请,要求法院依照职权调查或者出具调查令去腾讯公司调取对方当事人身份的相关内容。根据腾讯公司的调证指引,当事人可以通过申请调查令调取内容包括微信的注册信息、注销信息、微信公众号的注册信息等;微信号绑定信息、解绑信息等、以及近5年的支付类产品的交易记录,等等。但是不能通过微信昵称查实名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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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案,一审中一方当事人对对方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内容真实性予以确认,二审中又提交了相同时间段的微信聊天记录。经比对后发现,双方当事人提交的同时间段的微信聊天记录内容竟然并不相同:各自都有删除内容。一方当事人表示因其手机内存小故而有删除不重要的微信聊天内容的习惯,而另一方当事人就此无法作出合理解释。因此,有效质证的前提是认真核实。


微信聊天中撤回消息是有提示的,但是删除过往的微信聊天并不会留下痕迹。实践中还遇到过因为网速等原因部分内容在不同微信聊天记录中前后顺序是不同的。因此如果涉及关键内容,强烈建议另一方当事人提交同时段的微信聊天记录,更不能因为微信聊天记录内容繁多而简单粗略一读即作表态认可或不认可其真实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十五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控制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对待证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控制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该主张成立。


因此,如当事人控制证据,有能力核实对方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的真实性完整性却拒不提交,则可能要承担不利后果。


此外,部分微信聊天记录,在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法院也可以确认其真实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十四条规定,电子数据存在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其真实性,但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除外:(一)由当事人提交或者保管的于己不利的电子数据;(二)由记录和保存电子数据的中立第三方平台提供或者确认的;(三)在正常业务活动中形成的;(四)以档案管理方式保管的;(五)以当事人约定的方式保存、传输、提取的。电子数据的内容经公证机关公证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真实性,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因此,如果对方当事人如果提供了前述微信聊天记录,及时提供相反证据也是非常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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