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司法裁判要旨 > 刑事裁判要旨 > 正文

刑事审判参考总第138第1578号裁判要旨:通过非国家工作人员为他人谋利并收受财物行为的定性

2024-05-22 16:30 次阅读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卢某某,男,汉族,1981xx日出生,原系江苏省某市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支队政委,曾任某市公安分局党委委员、副局长。202197日被逮捕。

江苏省泰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卢某某犯受贿罪,向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卢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定性无异议。其辩护人表示卢某某是通过非国家工作人员为请托人阮某、刘某谋利并收受财物,系非典型受贿,请求从轻处罚。

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2010年至2021年,被告人卢某某先后担任某市公安分局城中派出所所长、分局党委委员、副局长,某市公安局办公室副主任、主任、网络安全保卫支队政委。卢某某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多次在其办公室、住处等地非法收受他人款物,价值共计人民币79.1491万元。

在被告人卢某某担任公安局分局副局长时,金某企业位于卢某某所在公安分局辖区,从事土方工程、房地产开发等业务。卢某某利用其分管法治、经侦工作的职务便利,多次为金某企业在矛盾纠纷化解、车辆 违章处理、特种执照年检等方面提供帮助。其间,金某企业还因涉嫌串通投标犯罪被该分局经侦大队立案查办,卢某某对金某有着较强的职务制约关系。2016年至2021年,卢某某为其朋友阮某承接工程向金某打招呼,使阮某承接了金某企业年业务量200余万元的沥青业务,事后先后五次收受阮某所送人民币35万元、港元2万元、华为Mate30E Pro 手机1部,款物价值共计人民币37.2915万元。201811月、20191月,卢某某为其朋友刘某承接工程向金某打招呼,使刘某承接了金某企业合同总金额2100余万元的消防及通风工程,事后两次收受刘某所送人民币15万元及以支付旅游费用方式所送人民币5.9977万元,共计人民币20.9977元。

(其他部分受贿事实略)

被告人卢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其家属代其退缴全部赃款。

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卢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犯罪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卢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退出全部赃款,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轻处理。依照刑法相关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卢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二、主要问题

国家工作人员通过非国家工作人员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请托人财物的行为如何定性?

三、裁判理由

被告人卢某某的行为符合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受贿罪规定的构成要件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解读

《纪要》准确把握受贿犯罪的本质特征,将利用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也包括进来。此种情况下,表面看是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但实质上行为人是利用了自身职务对相关人员产生的隶属、制约关系,此种关系可以左右相关人员,仍属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范畴,是合理的扩大解释,符合罪刑法定原则。但对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利是否可以包括通过非国家工作人员实现,《纪要》则并未明确。

2.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法理分析

区分行为人是利用自身职务便利还是利用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不在于有无通过他人,因为斡旋受贿当然必须通过他人职务上的行为,但不能否认普通受贿也可以通过他人的职务行为。关键是看行为人对其他国家工作人员是否有着控制、制约的关系

3. .把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实质职务制约关系

4.对职务制约关系的判断

国家工作人员对非国家工作人员是否具有职务上的制约关系,有必要分以下三个层次进行判断。

首先,制约关系产生于行政管理关系。其次,制约关系必须体现在具体职权事项中。最后,谋利事项的性质也是判断制约关系有无的重要因素。

()对被告人卢某某的行为适用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予以定罪量刑符合从严惩治腐败的刑事政策

综上所述,被告人卢某某对金某有着较强的职务制约关系,法院根据受贿罪权钱交易的本质,认定被告人卢某某的行为构成受贿罪,是正确的。

(撰稿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祝年玺   审编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 高洪江)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