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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审判参考总第138辑第1576号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中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认定裁判要旨

2024-05-20 15:08 次阅读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陈某顺,男,19xxxx日出生。20211231日被逮捕。

广东省潮州市枫溪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顺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向潮州市枫溪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后变更指控被告人陈某顺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潮州市枫溪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219月,被告人陈某顺伙同王某某(另案处理)在明知是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为非法获利、利用陈某顺及其女友李某某的银行账户协助上游犯罪分子接收赃款,后陈某顺使用自己注册的虚拟货币平台商家号、通过购买虚拟货币的方式将其接收的赃款转化为虚拟货币,再按照王某某的指使、将虚拟货币提币到上游犯罪分子指定的收币地址、帮助转移赃款。陈某顺从中非法获利3.4万元。至案发,陈某顺通过该方式转移的资金中、经查实涉及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共26宗、158.9498万元

潮州市枫溪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顺明知是犯罪所得而多次伙同他人予以掩饰、隐瞒,情节严重。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应予惩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顺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对被告人陈某顺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三万四千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陈某顺上诉提出:接受涉案款时上游犯罪尚未既遂,不是转移“犯罪所得”,且不具有“明知”的主观故意,应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而非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主要问题

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中利用虚拟货币转移上游犯罪资金的行为如何定性?

三、裁判理由

对被告人陈某顺的行为如何定性,根据被告人作案时的主观认知、其与涉案人员的联系方式和上游犯罪资金转移方式的隐秘性、交易过程的异常性等,足以认定被告人具有明知是犯罪所得的主观故意,且客观上利用其本人及女友银行账户协助上游犯罪分子接收犯罪赃款,并使用其本人商家号购买虚拟货币,将上述赃款转化为虚拟货币后提币到上游犯罪分子指定的收币地址,以此实现赃款转移,应认定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被告人利用虚拟货币交易方式转移上游犯罪所得应认定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撰稿:广东省潮州市枫溪人民法院蔡迎军 王秀婷  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钟彦君审编: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孟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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