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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案例库猥亵罪参考案例: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猥亵儿童犯罪,依法适用从业禁止

2024-03-01 15:06 次阅读

入库编号

2024-02-1-185-005

张某某猥亵儿童案

——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猥亵儿童犯罪,依法适用从业禁止

关键词

  • 刑事

  • 猥亵儿童罪

  • 从业禁止

  • 未成年人

基本案情

  被告人张某某系天津某艺术培训学校的少儿钢琴老师,该校属于培训机构类型的营利性民办学校。2022年9月18日10时许,张某某在该校教室内,利用其单独对被害人赵某某(系化名,女,时年11岁)授课之机,先后将手伸入赵某某衣服内抚摸其胸部并隔裤抚摸其阴部。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12月28日以(2022)津0111刑初46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某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禁止张某某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作为培训机构的教师,对未成年人负有教育、照料职责,本应坚持师德为上、教书育人,但张某某明知授课对象黄某某为不满十四周岁的儿童,仍利用“一对一”授课之机,对黄某某实施猥亵行为,侵害了黄某某的人格尊严和心理健康,张某某的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告人利用职业便利实施强奸、猥亵未成年人等犯罪的,应当依法适用从业禁止。为预防张某某再次犯罪,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提供平安清朗的校园环境,法院依法对张某某判处从业禁止。判决生效后,人民法院还向天津某艺术培训学校及该校所在地的教育部门送达了相关裁判文书。故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裁判要旨

  对于实施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职员工,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判决从业禁止。判决生效后,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将裁判文书送达教职员工单位及其单位所在地的教育行政部门,告知被告人受刑事处罚情况和终身禁止其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工作的限制,确保禁业要求得到落实。同时,应充分联动司法、行政、用人单位各环节,共同为未成年人权益保障筑起无漏洞“防火墙”。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7条之1、第237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62条

  一审: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2022)津0111刑初460号刑事判决(2022年12月28日)

(刑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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