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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通过网络“隔空猥亵”的可构成猥亵儿童罪

2024-03-01 15:03 次阅读

入库编号

2023-02-1-185-003

顾某军猥亵儿童案

——通过网络“隔空猥亵”的可构成猥亵儿童罪

关键词

  • 刑事

  • 猥亵儿童罪

  • 网络“隔空猥亵”

基本案情

  2021年6月至2022年1月间,被告人顾某军为满足自身性刺激,通过班级群,主动添加其儿子同班多名女同学的微信、QQ,后通过微信、QQ等聊天工具,多次向其中3名被害人(均未满14岁)发送淫秽表情、小视频及其本人手淫视频、生殖器照片等,并采用威胁、引诱等手段向该3名被害人索要私密部位照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9月19日作出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顾某军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被告人顾某军为满足自身性刺激,通过网络“隔空猥亵”,多次向3名未满14周岁女童发送淫秽视频和照片,并采用威胁、引诱等手段索要裸照,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顾某军猥亵儿童多人、多次,对被害人的人格尊严、身心健康造成严重影响,依法应当加重处罚。顾某军经传唤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故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裁判要旨

  通过网络“隔空猥亵”,虽未直接与被害儿童进行身体接触,但行为符合猥亵儿童罪构成要件,尤其是在被害人裸照或不雅视频被行为人掌握后,一方面极易在互联网上传播,一方面易被行为人用于胁迫继续对被害人实施猥亵甚至强奸犯罪,对被害儿童身心造成严重影响,危害性不亚于传统接触式猥亵行为,故可根据具体情节,以猥亵儿童罪定罪处罚。2023年6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强奸、猥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此明确规定:胁迫、诱骗未成年人通过网络视频聊天或者发送视频、照片等方式,暴露身体隐私部位或者实施淫秽行为,符合刑法第237条规定的,以强制猥亵罪或者猥亵儿童罪定罪处罚。

(刑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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