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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多人多次贩卖“咳嗽水”,情节严重,以贩卖毒品罪论处——王某聪贩卖毒品案

2022-11-01 20:11 次阅读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2019)闽0582刑初1985号刑事判决书
2.案由:贩卖毒品罪
基本案情
2019年1月~3月,被告人王某聪在网络平台上购得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俗称“咳嗽水”)后,从分别贩卖给王某寅、张某警、颜某强、吴某诚,总计贩卖14次380包;2019年3月4日,被告人王某聪在与颜某强交易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公安机关从被告人王某聪身上及其驾驶的车上搜查并扣押到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286包、包装盒2个、说明书1张。案发后,查获的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经泉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送检检材均检出可待因。经提取尿液现场检测,王某聪、颜某强检测样本吗啡检测试剂呈阳性,张某警检测样本甲基安非他明、吗啡检测试剂呈阳性。
案件焦点
被告人王某聪向多人多次贩卖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的行为如何定性及量刑。
法院裁判要旨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聪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本院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王某聪认罪态度好,有坦白情节,是初犯、偶犯,可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判决:被告人王某聪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一审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被告人未上诉,公诉机关亦未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后语
“咳嗽水”是处方药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液的俗称,由于此药含磷酸可待因和麻黄碱两种成分作用叠加,过度服用极易成瘾,自2015年5月1日被国家列为第二类管制精神药品,非法买卖即为贩卖毒品。因为购买方便、隐蔽性强,价格低廉等因素,近年来,“咳嗽水”成为一种新型毒品,通过网络渠道在年轻群体中日益泛滥。本案中无论是卖方王某聪还是买方颜某强等人,都只有二十几岁,却有长期饮用“咳嗽水”的历史,每次吸食几十包,严重损害身体健康。目前社会大众尤其是年轻群体对滥用“咳嗽水”等精神药品的危害性及贩卖此类物品可能构成犯罪尚未形成认识,需引起社会的广泛重视。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严格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强禁毒工作的意见要求,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坚决遏制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溶液的药品在非法渠道肆意贩卖的势头,阻断该类药品非法滥用,切实保护公民的身体健康。本案被告人王某聪向多人多次贩卖可待因,根据法律规定,属于贩卖毒品情节严重,综合考虑其坦白等量刑情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编写人: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陈瑜滨


原文载《中国法院2021年度案例:刑事案例》,中国法制出版社,2021年4月第一版,P98-99
整理:江苏省苏州市公安局法制支队(直属分局)“不念,不往”“诗心竹梦”。转载请注明文章及公众号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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