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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拖欠被害人钱款情况下,以暴力、胁迫手段逼迫被害人书写收条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

2022-10-27 20:56 次阅读

对本案被告人的行为能否认定为抢劫罪,关键要看财产性利益是否属于抢劫罪的犯罪对象。这一问题在理论和实践中存在很多争议。

    许多国家都在刑法典中将财产性利益作为财产犯罪的对象,如日本刑法区分了财物财产性利益,将财产罪分别规定为财物罪和利益罪两类,作为财产犯罪对象,财物财产性利益并列存在的,不存在包容关系。日本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使用暴力、威胁而获得财产性不法利益,或者使他人获取该不法利益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我国现行刑法中并没有直接规定侵犯财产罪的犯罪对象包括财产性利益,也没有单独设立利益罪,但是,刑法理论界普遍的观点认为,财产性利益可以作为财产犯罪的对象。随着社会交易方式财产形态日渐多样化,作为刑法中的财产犯罪的对象,“财产”概念的内涵和外延也呈现逐渐扩张趋势。加强对财产性利益的法律保护,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

  2016年《两高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 贿赂犯罪中的“财物”,包括货币、物品财产性利益。财产性利益包括可以折算为货币物质利益房屋装修、债务免除等,以及需要支付货币的其他利益如会员服务、旅游等。后者的犯罪数额,以实际支付或者应当支付的数额计算。

   因此,从财产权的法益保护角度来看, “财物”,不仅包括有形的“财物”,也应当包括以其他形式存在的财产性利益

抢劫有形财物与抢劫财产性利益所侵害的对象都是财产。将抢劫罪罪状中的“财物”理解为包括有形财物之外的财产性利益,不属类推解释,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

   在拖欠被害人钱款情况下,以暴力、胁迫手段逼迫被害人书写收条的行为,符合抢劫罪的犯罪构成以暴力、胁迫手段逼迫被害人写下收条的行为,属于抢劫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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