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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审判参考】[第1359号]张礼琦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案裁判要旨归纳

2022-09-20 23:05 次阅读

来源:刑事审判参考总第123集 指导案例 第1359号
撰稿: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茹 鹏/浙江省金华市东阳市人民法院 黄兰蔚

审编: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 周 川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张礼琦,男,1973年9月6日出生,曾任中共温岭市公安局委员会委员、浙江省温岭市公安局副局长、浙江省台州市公安局城市管理警察支队副支队长(主持工作)、支队长、台州市公安局纪委副书记。2017年7月24日被逮捕。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张礼琦犯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向东阳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张礼琦及其辩护人提出:张礼琦没有包庇、纵容陈才强等人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其部分行为不属于包庇、纵容的行为,部分行为甚至不是犯罪行为;指控的部分行为,即便构罪,已过诉讼时效;量刑处理上不应适用《刑法修正案(八)》。
  东阳市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被告人张礼琦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明知陈才强团伙在浙江省温岭市有组织地长期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不依法履行职责,对陈才强(另案处理)等人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多次进行包庇、纵容,或者积极帮助该组织领导者和成员逃避查禁或打击,一度致使对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查禁工作受阻,为其充当“保护伞”。具体事实如下:
  1.2008午2月14日,被告人张礼琦利用其职权,要求释放涉嫌寻衅滋事的陈才强等人,后又授意陈才强作不如实供述。同晚,张礼琦对叶新立等寻衅滋事案违法审批不予立案。案件移送打黑办后,张礼琦打听案情并透露给陈才强,告知陈才强逃避侦查对策。后该案陈才强未被打击。
  2.2011年,被告人张礼琦得知温州市公安局着手调查陈才强等人涉黑的违法犯罪行为,向陈才强透露警务秘密,告知陈才强逃避侦查对策,,向办案单位打听案情并透露给陈才强,导致对陈才强涉黑案的调查无法继续。
  3.2013年,被告人张礼琦将浙江省公安厅向台州市公安局纪委下转的关于陈才强涉黑的信访件内容透露给陈才强。
  4.2016年年初,被告人张礼琦得知省公安厅再次调查陈才强即将消息透露给陈才强。陈才强被抓后,张礼琦与陈才强家属及律师等人商量应对省厅调查的策略。
  ……
  9.2008年5月14日,被告人张礼琦受陈才强请托后,要求看守所所长对涉嫌聚众斗殴的蔡建波出具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所长没有同意。
  10.2010年5月,被告人张礼琦受陈才强请托,授意派出所释放因吸毒被抓的方志国,但派出所仍对方志国作出行政拘留、强制隔离戒毒的处罚。
  东阳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礼琦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根据张礼琦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礼琦犯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张礼琦提出上诉。
  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主要问题

  (1)如何把握本罪的追诉时效及如何准确适用《刑法》修正前后的相关规定?
  (2)如何准确认定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3)行为人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行为,同时触犯其他包庇类、渎职类罪名,如何定罪处罚?

三、裁判要旨:连续犯的起止行为跨越《刑法》修订前后的,依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跨越修订的<刑法>施行日期的继续犯罪、连续犯罪以及其他同种数罪应如何具体适用刑法问题的批复》精神,应当按照修正后《刑法》的规定处罚,也以修订后《刑法》规定的量刑标准计算追诉时效。

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犯罪故意,但本罪的犯罪故意不要求行为人明确认识到其包庇、纵容的对象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只要行为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组织即可。在认定行为人主观明知时,要综合考虑行为人对包庇、纵容对象的形态、规模、成员、行为方式的了解程度,以及本人与组织成员交往的密切程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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