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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审判参考案例[第1448号]陈俊伟放火案——醉酒后点燃停放在居民住宅旁电动车的行为定性裁判要旨归纳

2022-08-31 22:01 次阅读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陈俊伟,男,1997年x月x日出生。2019年12月12日被逮捕,2020年6月27日被取保候审。

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俊伟犯放火罪,向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陈俊伟对指控的事实供认不讳,请求从轻处罚。其辩护人认为陈俊伟的行为不构成放火罪,应以寻鮮滋事罪追究责任,主要理由为:陈俊伟点火的行为主观方面是醉酒后寻求刺激,任意损毁他人财物,只是为了发泄情绪;客观方面造成他人财物损失3370元,不存在危害公共安全。同时被告人系自首,自愿认罪,系初犯、偶犯,已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谅解,请求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适用缓刑。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11月21日1时20分许,被告人陈俊伟酒后途经台州市椒江区葭壮街道镇西路宏x超市南面一街面房时,为寻求刺用打火机欲点燃丁某停放在一楼门外的电动车未果,遂点燃电动车上的手套,后又将打火机投入着火的手套中离开。

路过的群众发现火情后报警,消防人员赶到现场将火扑灭。着火导致丁某的电动车1辆烧毁、邱某停放在此路边的小型客车车漆、车轮轮眉等多处受损,上述街面房房门和墙壁被熏黑、街面房墙边(重力墙)堆放的木板过火。经鉴定,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067元(以下币种同),小型客车损失价值2303元。

同月27日,被告人陈俊伟在台州市椒江区海晨新村被公安民警抓获。案发后,陈俊伟的亲属已赔偿丁某2900元、邱某3300元,取得丁某和邱某谅解。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陈俊伟酒后滋事,任意毁坏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侦查人员通过技侦手段确定嫌疑人,不是一般性排査,故陈俊伟不是自首,虽归案后如实供述,究其犯罪情节,不予适用缓刑。陈俊伟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有赔偿情节,并取得谅解,自愿接受处罚,予以从轻处罚。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判决:被告人陈俊伟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宣判后,被告人陈俊伟未提起上诉。公诉机关提出抗诉,认为:(1)陈俊伟先试图用打火机点燃电动车未果,又点燃电动车上的手套,并将打火机投入手套后即离开,放火故意明确。放火地点在成片的居民住宅旁,点燃的电动车已引燃附近堆放的木板,木板中间窗边仓库内堆放着易燃纺织品,停在附近的汽车部分受损,电动车着火的火焰高达相邻房屋二楼遮阳网下方,附近有大量电线电缆,若未及时发现和报警,未对火势加以控制,火势完全存在进一步扩散的危险,足以危害公共安全。陈俊伟的行为符合放火罪的主客观要件,构成放火罪。原判定罪错误。(2)放火罪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原判以寻衅滋事罪判处陈俊伟有期徒刑七个月,量刑明显不当。

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一审相同,认为,被告人陈俊伟故意放火焚烧他人财物,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

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原判定罪错误,致量刑畸轻,依法应予纠正。陈俊伟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获谅解,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原审被告人陈俊伟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二、主要问题

醉酒后点燃停放在居民住宅旁电动车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三、裁判理由

关于本案的定性存在较大争议:

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构成寻衅滋事罪。主要理由为:被告人陈俊伟与被害人没有纠葛,不存在故意报复,又系酒后点火,放火的直接故意不明显;靠近着火电动车的卷帘门未被烧坏,旁边平放堆积的木板虽然已经烧起来,但火势不大,靠近木板的墙是砖混结构重力墙,而卷帘门、重力墙都是防火的,因此不可能燃烧到房屋,不能认定危害公共安全。陈俊伟酒后滋事,任意毁坏他人财物,且情节严重,依法构成寻衅滋事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构成放火罪。主要理由为:从客观环境等因素来看,本案存在火势进一步扩大而危及周边众多居民人身、财产安全的危险。从主观上看,陈俊伟熟悉案发现场及附近情况,对其点火行为可能引发火灾造成周边居民人身、财产损失的后果持放任态度,故陈俊伟的行为依法构成放火罪。

我们赞同第二种意见,主要理由如下:

(一)放火罪和以放火手段实施的其他犯罪的区别

故意杀人、故意毁坏财物、寻衅滋事等犯罪均可以放火的手段实施,如何区分放火罪和以放火手段实施的其他犯罪,关系到被告人的准确定罪量刑,实践中存在争议。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放火罪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我们认为,放火罪的认定应当客观上足以危害公共安全且主观上具有放火的故意,这是放火罪区别于其他犯罪的关键所在。具体可以从以下方面区分:

1.对象是否特定

2.危险是否具体

3.后果是否可控

4.是否追求或放任后果发生

 (二)本案依法应认定放火罪

1.被告人的行为客观上足以危害公共安全

(1)根据客观事实进行判断。

(2)根据因果关系进行判断。

2.被告人主观上具有放火的故意

(撰稿: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王永兴

审编: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于同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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