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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审判参考】萧俊伟开设赌场案[第804号]裁判要旨归纳

2021-09-11 11:07 次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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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明知是赌博网站仍为其提供资金结算便利的行为,如何定性?

来源:刑事审判参考总第87集 指导案例 第804号

一、基本案情

苏州市检察院以萧俊伟犯开设赌场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2010年12月16日,经最高法院指定,本案由苏州中院管辖。萧俊伟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l)谷中城公司的行为属于赌博罪的帮助行为,萧俊伟依法应当认定为从犯;(2)本案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05年联合出台的《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相关规定对萧俊伟以赌博罪定罪量刑;(3)“Ecapay”系统是自动运行的,赌资流转是在萧俊伟不知情的情况下完成的,不能以系统自动收取赌资的数额追究萧俊伟的刑事责任。

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被告人萧俊伟在负责谷中城公司经营、管理期间,指使谷中城公司市场部员工李保国、谢今力(均另案处理)与“乐天堂”网站联系,签订资金支付服务合同;指使谷中城公司财务部负责人饶尧(另案处理)等人通过 “Ecapay”系统,利用该公司管理的在快钱公司中开设的“merchant@mudvc.c0m”等5个账户,为“乐天堂”等赌博网站提供结算服务,并从中收取服务费。其中,2010年1月,谷中城公司管理的与“乐天堂”赌博网站对应的“Ecapay”系统账户(UK00002)进账人民币6500余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萧俊伟明知“乐天堂”网站是赌博网站,仍在中国境内为该网站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且数额巨大,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的共同犯罪。在开设赌场共同犯罪中,萧俊伟起帮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可以减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准确:关于辩护人所提对萧俊伟应当按照赌博罪定罪量刑的辩护意见,于法无据,不予采纳。关于辩护人所提萧俊伟系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证属实,予以采纳。

关于辩护人所提 “Ecapay”系统是自动运行,赌资流转是在萧俊伟不知情的情况下完成的,不能以系统自动收取赌资的数额追究其刑事责任的辩护意见。经查,萧俊伟明知 “乐天堂”网站是赌博网站,仍将“Ecapay”系统提供其使用并收取手续费,无论“Ecapay”系统是自动运行还是人工运行,都在萧俊伟的意识和意志范围之内,即包含在萧俊伟的概括故意之中,“Ecapay”系统收取的全部金额都应当认定萧俊伟为赌博网站提供资金支付服务,帮助收取赌资的数额,故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据此,依照《刑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三款,第303条第二款,第25条第一款,第27条,第52条,第53条,第35条,第47条之规定,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八十万元,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一审宣判后,萧俊伟未提出上诉,检察机关没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二、主要问题

1.明知是赌博网站而提供资金支付结算便利的行为,如何定性?

2.如何认定为赌博网站提供资金支付结算便利行为在开设赌场共同犯罪案件中的地位?

三、裁判理由 
(一)明知是赌博网站而提供资金支付结算便利的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

(二)本案被告人萧俊伟为赌博网站提供资金支付结算便利的行为应当认定为从犯

包头律师咨询网张万军博士从业近二十年,跳跃于刑事司法理论与实务之间,积累了丰富的刑事案件办案经验。张博士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博士,现任教内蒙古科技大学法学系,法学副教授,内蒙古钢苑刑事辩护研究中心主任。
张万军博士专注于办理刑事案件,张博士刑辩团队,为身陷囹圄或因犯罪即将被追究刑事责任或正遭受不白之冤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亲友,提供缓刑、无罪、罪轻、减轻处罚的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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