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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昆区律师事务所:被告人刘某因个人感情问题放火案

2022-03-17 22:19 次阅读

九检刑诉〔2021〕140号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检察院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与贺某某离婚并约定位于九原区**村**平房归贺某某所有,2021年6月9日贺某某将该平房出售给被害人李某甲、李某乙。2021年6月11日贺某某电话通知被告人刘某到平房取走刘某的衣服等个人物品,刘某想把衣服等烧掉,从东河区**路**小区家中携带了一个蓝色塑料饮水机用水桶并乘坐一辆出租车到东河区**加油站,使用出租车司机的身份证购买汽油装入塑料水桶,后带至九原区**村平房,在与贺某某发生争吵后,将带来的部分汽油倒在堆在家中客厅地面的衣服上,用平房内的一个红色打火机点燃衣服后离开,到附近一小卖部借用手机拨打110报警电话和119救援电话,后返回现场等待。消防员到案发现场将火扑灭。经鉴定,被损坏墙体价值996元,其他被烧毁物品价值无法认定。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刘某因个人感情问题,为泄私愤提前购买汽油,在人员密集居住的居民区内将浇有汽油的衣物点燃,故意烧毁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刘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刘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021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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