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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审判参考】朱荣南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第966号]裁判要旨归纳

2021-09-18 16:58 次阅读

如何判断是否达到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情节严重”?

来源:刑事审判参考总第97集 指导案例 第966号

文: 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范莉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朱荣南,男,1953年8月1日出生,无业。2009年4月28日因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被司法拘留十五日,2013年2月1日因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逮捕。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朱荣南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宜兴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宜兴市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2004年1月,被告人朱荣南向谈学范借款人民币(以下币种同)240万元用于生产经营。后因朱荣南未及时还款,谈学范诉至宜兴市人民法院。2008年11月,该院作出(2008)宜民一初字第4271号民事判决,判决朱荣南于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归还谈学范186万元及利息。但朱荣南未能自觉履行生效判决,谈学范遂向宜兴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2008年12月30日该院予以立案执行。2009年3月27日宜兴市人民法院向朱荣南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报告财产民事裁定书、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朱荣南以无执行能力为由拒不履行生效判决及申报财产。同年4月28日.宜兴市人民法院对朱荣南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行为决定司法拘留15日。

2009年8月,朱荣南以102万元的价格向拓友公司购买液压挖掘机1台。为了隐藏财产、逃避履行生效判决,朱荣南以其亲戚王碗兵的名义与该公司签订了工程机械按揭销售合同,支付首付款30.6万元后,又以王碗兵的名义与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港支行签订个人经营性借款合同,贷款71.4万元用于支付挖掘机款。后朱荣南依约按期还贷,并于2012年3月提前还清贷款。    

2012年3月21日,宜兴市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向朱荣南了解其财产情况时,朱荣南故意隐瞒自己购买挖掘机的事实。同年6月20日,宜兴市人民法院向朱荣南送达了督促履行令,要求其在收到该督促令后3日内履行还款义务,朱荣南仍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亦未如实申报财产。

归案后,被告人朱荣南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朱荣南与谈学范对执行款自行达成和解协议,朱荣南支付全部欠款及利息。谈学范对朱荣南的行为表示谅解。

宜兴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朱荣南以他人名义购买经营设备,且未依法向人民法院申报财产,故意隐瞒财产,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归案后,朱荣南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庭审中自愿认罪;朱荣南与谈学范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支付全部款项,取得了谈学范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综合本案案情,朱荣南的行为严重影响人民法院裁判的权威,严重妨害司法秩序,社会危害性较大,对朱荣南不宜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宜兴市人民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被告人朱荣南有期徒刑八个月。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朱荣南未提出上诉,检察机关亦未抗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二、主要问题

如何认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情节严重”?

 

三、裁判理由 
(一)从行为人的行为特征分析

(二)从行为人的罪过程度分析  

(三)从行为人的行为后果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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