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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东河区被告人曹某某涉嫌诈骗 案

2021-09-03 21:48 次阅读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内包东检一部刑诉〔2021〕Z25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0203197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大街**街坊**区**栋**号,捕前住包头市昆都仑区**大街**号街坊**苑**栋**单元**号,中国**集团有限公司**公司职工。2020年9月15日,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检察院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8日被包头市公安局东河区分局刑事拘留,经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2月22日被包头市公安局东河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包头市公安局东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1年2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曹某某是被害人姚某某儿子窦某某的朋友。2015年2月15日,被害人姚某某与其子窦某某向李某某、马某某借款人民币10万元,并将姚某某名下的一份拆迁安置协议交由李某某,约定还款期限为2015年7月,如违约,安置手续由李某某、马某某处置。2015年6月,被害人姚某某儿子窦某某因合同诈骗被刑事处罚,姚某某与窦某某借款未能偿还。被害人姚某某因其拆迁安置协议在李某某手中而无法办理政府拆迁安置事宜。姚某某欲先偿还李某某七万元人民币,取回补偿协议。被告人曹某某称自己帮助姚某某办理此事。姚某某委托被告人曹某某与李某某进行协商,并于2016年5月1日中午,在位于包头市东河区**区**栋**号的家中给付被告人曹某某人民币七万元。被告人曹某某给姚某某出具收条一张,内容为“今收到姚某某现金柒万元整,如此事没办成,在半个月内退还此款”。被告人收取该款后并未与李某某协商还款事宜,收取款项由其自己支配。姚某某多次催促被告人办理此事,并要求办理不成返还钱款,被告人曹某某以此事正在办理为由推托。2017年2月姚某某因无法联系到被告人向公安机关报案。

2020年12月7日,被告人曹某某被传唤到包头市公安局东河区分局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出具的抓捕经过、被告人出具的收条复印件、被害人出具的借条复印件、《棚户区房屋征收产权调换安置协议》、公安机关关于电话号码的说明、被告人《不起诉决定书》、被告人《户籍证明》、被告人《工作证明》、窦某某《房屋产权证》复印件;

2.证人李某某、张某甲、窦某某、张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姚某某的陈述及报案材料;

4.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永强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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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包头市东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

包头律师咨询网张博士从业近二十年,跳跃于刑事司法理论与实务之间,积累了丰富的刑事案件办案经验。张博士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博士,现任教内蒙古科技大学法学系,法学副教授,内蒙古钢苑刑事辩护研究中心主任。

张万军博士专注于办理重大、疑难刑事案件,张博士刑辩团队,为身陷囹圄或因犯罪即将被追究刑事责任或正遭受不白之冤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亲友,提供缓刑、无罪、罪轻、减轻处罚的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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