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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律师张万军析法:东河区院郭某某盗窃案

2020-05-27 00:08 次阅读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内包东检公诉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性,196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2071968********,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九原区,捕前住包头市九原区********号。1988年12月22日,因犯抢劫罪被包头市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7年因诈骗被包头市人民政府决定劳动教养二年;2010年8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2015年7月1日,因盗窃罪被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2016年5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5000元,于2019年1月2日被释放;因涉嫌盗窃罪,经包头市公安局东河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2日被包头市公安局东河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3日被包头市公安局东河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包头市公安局东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2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7日延期审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9日14时左右,被告人郭某某伙同花某某(已判刑)到包头市东河区华苑小区67号底店,趁被害人睡觉,进入店内盗窃钱包一个,内有现金2100多元,貂皮大衣二件。经包头市东河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男士黑色貂皮大衣一件价格人民币9315元;女士白色貂皮大衣一件价格人民币438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材料》及被害人陈述;

2.《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信息(户籍)证明》、《在逃人员登记表》、《刑事判决书》3份、《释放证明》;

3.《抓获经过》;

4.证人郝某甲、郝某乙证言;

5.共同犯罪人花某某的供述;

6.被告人供述;

7.《指认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

8.《价格认定结论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被害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其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其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并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文钢

2020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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