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界热点 > 正文

昆区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2020-04-28 21:25 次阅读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昆检诉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2231993********,汉族,专科学历,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住**大街**街坊****单元**号。因涉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19年9月2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包头市昆都仑区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6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初,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在百度贴吧发帖销售辐纹陆龟,举报人报警后,朱某某在与昆区森林公安局民警交易时候被抓获,当场扣押陆龟一只,经张家口鼎盛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陆龟学名为辐纹陆龟,系国家一级保护动物,价值5000元,涉嫌构成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从其主观目的分析,仅为个人爱好,并无伤害野生动物的动机和行为,朱某某此次犯罪系因家人反对饲养和家中空间不足,遂欲出售自己饲养的“辐纹陆龟”,实际也未造成不良伤害后果。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朱某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系初犯,无前科,社会表现一贯良好,案发后主动到包头市野生动物救助站做动物义工活动,并主动认罪认罚,认罪态度好,犯罪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

本院认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包头市昆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4日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