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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明楷的课堂案例:过失犯罪的认定

2020-04-15 22:39 次阅读

案例:徐某长期开店,从事预包装、散装食品销售。某日上午徐某在店内准备用亚硝酸盐调制硝卤水,因一时慌忙,将亚硝酸盐遗留在经营区域,店内其他销售人员误将亚硝酸盐当白糖混入白糖销售箱,将亚硝酸盐当作白糖销售给张某、蔡某等人。当天下午,被害人唐某在食用张某购买的白糖后发生亚硝酸盐中毒死亡;九天后,被害人蔡某食用购买的白糖后也发生亚硝酸盐中毒造成轻微伤。



张明楷:本案的被告人应当是谁?

学生:徐某。

张明楷:销售人员呢?

学生:案情介绍中没有提到销售人员,对销售人员来说是意外事件吧。

张明楷:亚硝酸盐和白糖从外形上看差别有多大?

学生:差别可能不大。

学生:对于本案有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徐某是意外事件;第二种观点是徐某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第三种观点是徐某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张明楷:先讨论结果应当归属于哪些人的行为。这个案件中应当有三类嫌疑人:一是徐某,二是误将亚硝酸盐混入白糖销售箱的人,三是误将亚硝酸盐当作白糖销售给顾客的人员。如果并不是徐某将亚硝酸盐放在白糖销售箱里,误将亚硝酸盐放入白糖销售箱的人有没有责任?

学生:要结合具体的工作习惯来考虑吧。如果经营区域安放的食品都是可以销售给顾客的,责任主要就是徐某了,其他人应当没有责任或者责任较小。

张明楷:你是说要看其他人员的介入异常还是不异常?如果经营区域不应当放亚硝酸盐,其他人员的介入就并不异常,只能认定徐某的行为构成过失犯罪。如果经营区域也可能放亚硝酸盐之类的物品,需要销售人员辨别,那么,销售人员也有过失行为。

学生:从案情交待来看,主要是说徐某慌忙之中将亚硝酸盐遗留在经营区域,这说明亚硝酸盐原本不应当放在经营区域,所以,只是讨论徐某构成什么罪。

张明楷:如果是这样的话,徐某既有违反注意义务的行为,被害人的死亡结果也应当归属于他,而且他主观上肯定有过失,所以,认定为过失犯罪没有问题。还有一个有助于认定徐某构成过失犯罪的理由是什么?

学生:食品店是徐某开的,即使是其他人有过失,徐某也负有监督过失的责任。

张明楷:对。徐某有义务对店员的行为进行指导、监督。在本案中,也可以认定徐某存在监督过失。这也是认定徐某构成过失犯罪的一个重要理由。

学生:一种观点主张定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张明楷: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就可以了吧。既然徐某的行为不成立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当然也就不适合认定为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学生:老师,有一件案件我想再确认一下:一个酒店的顾客与酒店工作人员发生争吵,酒店的保安就上来卡了顾客的脖子,并且推了他一把,结果顾客后脑着地。顾客是壮年人,也没什么疾病,但是送到医院就死亡了。保安被以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起诉,辩护律师说这是意外事件。

张明楷:我们经常讨论这类案件。我觉得保安没有实施伤害行为的故意,认定为故意伤害致死并不合适。但是,要说保安没有过失,也不妥当。将人家推倒在地,当然应当预见到头着地后可能发生死亡结果,而且是在卡了被害人的脖子后推倒在地的。所以,我主张将类似的案件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好一点。

                                                                          原文载《刑法的私塾(之二)上》,张明楷编著,北京大学出版社,P145-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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