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包市检公诉刑诉〔2018〕43号
被告人安某,化名李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121197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现住河北省廊坊市三河市**镇**村**厂(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乡**村),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8年3月20日被包头市公安局乌素图区分局刑事拘留;经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4月19日被依法逮捕。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九检公诉刑诉〔2019〕136号
被告人白某,女,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3241972********,大专文化程度,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北京市丰台区**小区,现住北京市丰台区**小区,无前科。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8年10月16日被包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4日经包头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以涉嫌诈骗罪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包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涉嫌诈骗罪移送包头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包头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月14日将该案交由本院办理。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2月2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3月2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5月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6月1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2月15日、2019年4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被害人齐某甲通过邱某某得知包头市石拐区有火区治理工程,齐某甲考察后欲承揽部分火区治理工程。后邱某某通过关系联系到在北京居住的被告人白某,白某谎称自己有关系能够承揽到上述火区治理工程中的两处火区,在骗取齐某甲信任后,白某以办理上述工程需要跑关系花钱为由,于2011年至2014年间陆续骗取齐某甲人民币共计228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
(2)到案经过、抓获经过、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
(3)常住人口基本信息
(4)报案材料
(5)接受证据材料清单
(6)营业执照副本
(7)协议书
(8)证明
(9)包头市公安局关于调取证据函及复函
(10)银行卡转账业务回单
(11)银行帐户交易明细及凭证、资金流向图、情况说明
(12)白某涉案款项说明
(13)微信聊天记录截图
(14)关于李某某工作职务情况的复函
(15)刑事判决书
(16)白某无违法犯罪记录说明
(17)侦查终结报告
2.证人齐某乙、徐某某、高某某、邱某某、李某某、白某某、石某某、王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齐某甲陈述:
4.被告人白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被害人人民币228万元,已达到数额特巨大,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白某犯罪以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孙 一 红
2019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