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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九原区律师咨询:被告人白某涉嫌诈骗案起诉书

2020-04-15 22:36 次阅读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人民检察院

包市检公诉刑诉〔2018〕43号

被告人安某,化名李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121197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现住河北省廊坊市三河市**镇**村**厂(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乡**村),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8年3月20日被包头市公安局乌素图区分局刑事拘留;经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4月19日被依法逮捕。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检察院

 

 

九检公诉刑诉〔2019〕136号

 

被告人白某,女,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3241972********,大专文化程度,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北京市丰台区**小区,现住北京市丰台区**小区,无前科。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8年10月16日被包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4日经包头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以涉嫌诈骗罪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包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涉嫌诈骗罪移送包头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包头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月14日将该案交由本院办理。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2月2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3月2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5月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6月1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2月15日、2019年4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被害人齐某甲通过邱某某得知包头市石拐区有火区治理工程,齐某甲考察后欲承揽部分火区治理工程。后邱某某通过关系联系到在北京居住的被告人白某白某谎称自己有关系能够承揽到上述火区治理工程中的两处火区,在骗取齐某甲信任后,白某以办理上述工程需要跑关系花钱为由,于2011年至2014年间陆续骗取齐某甲人民币共计228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

 

2)到案经过、抓获经过、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

 

3)常住人口基本信息

 

4)报案材料

 

5)接受证据材料清单

 

6)营业执照副本

 

7)协议书

 

8)证明

 

9)包头市公安局关于调取证据函及复函

 

10)银行卡转账业务回单

 

11)银行帐户交易明细及凭证、资金流向图、情况说明

 

12)白某涉案款项说明

 

13)微信聊天记录截图

 

14)关于李某某工作职务情况的复函

 

15)刑事判决书

 

16)白某无违法犯罪记录说明

 

17)侦查终结报告

 

2.证人齐某乙、徐某某、高某某、邱某某、李某某、白某某、石某某、王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齐某甲陈述:

 

4.被告人白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被害人人民币228万元,已达到数额特巨大,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白某犯罪以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员:孙

 

2019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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