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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刑事律师咨询:青山区刘某某等四人涉嫌开设赌场案

2020-01-14 00:28 次阅读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二部刑诉〔2019〕203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0221197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及捕前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街**号街坊**栋**号。因赌博,于2018年1月30日被包头市公安局青山治安分局罚款500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月6日被包头市公安局青山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31日经我院批准,于次日被包头市公安局青山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徐某某,女,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0204197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街坊**栋**号,捕前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街坊**栋**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月6日被包头市公安局青山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31日经我院批准,于次日被包头市公安局青山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黄某某,女,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02021980********,蒙古族,中专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街**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街**栋**单元**号。因赌博,于2013年12月23日被包头市公安局青山区分局罚款三百元。因赌博,于2014年6月20日被包头市公安局青山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罚款一千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月6日被包头市公安局青山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月25日被包头市公安局青山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付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02031969********,满族,高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路**号街坊**小区**幢**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路**号街坊**栋**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月6日被包头市公安局青山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月29日被包头市公安局青山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包头市公安局青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徐某某、黄某某、付某某等人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初至2019年1月5日期间,被告人刘某某从被告人徐某某手中接过已租的青山区**小区**座**房间,用于经营麻将馆赚取利益,并吸收被告人黄某某共同经营,约定刘某某占股六成,黄某某占股四成,同时刘某某雇佣徐某某为麻将馆收钱记账,并收取水费,并许诺生意好便给徐某某百分之一的股份,后徐某某雇佣被告人付某某来麻将馆打杂服务,并许诺给付某某百分之一的股份。2019年1月5日,公安机关在麻将馆内当场抓获刘某某、徐某某、黄某某、付某某,并抓获参赌人员时某某、武某某、吴某某、王某某、孙某某、杨某某、薛某某。因麻将馆经营未足一个月,尚未结算利益分成。从2018年12月初至2019年1月5日期间,被告人刘某某、徐某某、黄某某、付某某组织多人赌博,并从中非法获利61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

2、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发案、立案、破案经过,抓捕经过,违法犯罪前科证明,微信截图,银行流水,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3、证人证言:证人魏某某、任某某、卢某某、杨某某、吴某某、时某某、武某某、薛某某、王某某、孙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某、徐某某、黄某某、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提取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徐某某、黄某某、付某某组织多人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61000元,四人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博罪追究四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可以对二人从轻处罚。被告人付某某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余业云

2019年9月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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