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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律师事务所咨询:张某甲、李某甲等3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019-12-18 21:59 次阅读

 


土默特右旗
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土右检公诉刑诉〔2019〕104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2211971********,汉族,高中文化,群众,土默特右旗**有限责任公司实际经营人,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土默特右旗**镇**小区**号楼**单元**号(户籍地同前),无前科。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8年12月18日被土默特右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4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甲,男,195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2211955********,汉族,高中文化,群众,无业,现租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土默特右旗**镇**小区,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土默特右旗**镇**村**号,无前科。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8年12月18日被土默特右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4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某,女,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8251964********,汉族,大专文化,巴彦淖尔市**区**局副主任科员,现住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镇**商业楼**号,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区**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无前科。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8年12月18日被土默特右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4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土默特右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李某甲、陈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4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5月1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6月14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甲在2017年12月份采购不含税的煤炭,为了非法抵扣进项,经被告人李某甲介绍,通过被告人陈某某在没有真实煤炭业务交易的情况下,向鄂尔多斯市**有限责任公司购买18张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嫌金额1797230.7元,税额305529.3元。2018年2月2日土默特右旗**有限责任公司公户给陈某某个人账户汇入252300元,陈某某将199700 元打入吴某某(另案处理)账户,打入李某甲账户21000元作为好处费,给王某某(另案处理)提取现金20000元作为好处费,被告人陈某某自己截留11600元好处费。该18份发票全部在土默特右旗国税局进行认证抵扣。2018年6月5日被告人张某甲将全部涉案税款向土默特右旗税务局缴纳,被告人李某甲、陈某某违法所得已由土默特右旗公安局扣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

2. 书证:报案材料情况说明到案经过无犯罪记录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户籍信息、煤炭购销合同、内蒙古增值税专用发票银行交易明细清单关于我单位职工陈某某职务职级情况的说明;

3.证人郝某某张某乙李某乙王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张某甲、李某甲、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张某甲、李某甲、陈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李某甲、陈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成立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白志军

2019年7月25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候审;被告人李某甲现取保候审;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册5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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