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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律师张万军: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案起诉书

2019-02-22 17:44 次阅读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内包东检公诉刑诉〔2018〕487号   

 

被告人赵某某,化名“王兰”,灵名“追求”,女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202197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为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东河区**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经包头市公安局东河区分局决定,2018年6月19日,被包头市公安局东河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经本院批准,2018年7月25日,包头市公安局东河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包头市公安局东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18年9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9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赵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赵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以来,被告人赵某某被其嫂子曹某某拉拢信仰全能神邪教,在全能神邪教组织中先后担任小组长和教会带领,多次参加全能神邪教组织的聚会。

2017年6月,被告人赵某某担任全能神邪教晋冀牧区内蒙古**小区**教会带领,并于2018年主持**小区**教会和**教会的合并,合并后**小区**教会成员达110名。被告人赵某某任命**教会成员“王某某”负责向**教会其他成员传播全能神邪教资料,指挥并协助“王某甲”每月不定期向**教会的20余名成员发放全能神邪教资料;任命了教会的各职能人员,组成了一个完整的全能神教会组织。

2018年年初开始,被告人赵某某向丈夫冀某甲、女儿冀某乙传播全能神邪教思想,想要发展二人加入全能神邪教组织。其后被告人赵某某在接到其上级指示后,推荐其女儿冀某乙参加了全能神邪教的画画培训。

2018年6月19日,被告人赵某某被公安机关在其家中抓获。其丈夫冀某甲向公安机关提交了被告人赵某某打印的全能神邪教资料130册、手写的全能神纸条38张、内存卡3张、平板电脑一台。经包头市公安局认定,上述纸质材料均系全能神邪教宣传品。

内蒙古允正声像资料司法鉴定所恢复了被告人赵某某持有的3张内存卡的内容,共提取word类文档171个,pdf文件6个,视频文件71个。经包头市公安局认定,内存卡储存内容全部为全能神邪教内容。其中有被告人赵某某向全能神邪教成员传播全能神邪教内容的电子文章33篇,电子视频6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

1. 被告人赵某某的人口信息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

2、冀某甲的报案材料。

3、包头市公安局东河区分局出具的抓捕经过。

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下发的《关于依法严厉打击“全能神”等邪教组织犯罪的通知》

5、冀某甲向公安机关提交的被告人赵某某存放在其家中的全能神邪教资料130册的影印件。

6、署名为A12小凤、程某某、李某某、A3王某乙、小叶、A2JH小雪、张某某、A2JH梅梅、“大海”、A1JH”等全能神邪教成员写给被告人赵某某的关于“全能神教”成员向其汇报工作的字条17页。

7、全能神邪教晋冀牧区内蒙古**小区**教会前任带领留给被告人赵某某的题头为“2017年A6JH人才库”的手写字条3张。

8、被告人赵某某手写的全能神邪教组织**小区**教会成员的名单及对成员的评价等材料字条18张。

二、物证:冀某甲向公安机关提交的被告人赵某某的内存卡3张、平板电脑一台的照片。

三、证人证言:证人冀某甲、冀某丙、冀某乙、曹某某的证言。

四、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五、鉴定意见书:

1、内蒙古允正声像资料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2、包头市公安局关于对东河区公安分局办理赵某某一案涉案物品认定意见书(包括手写字条38份、打印件130册的影印件)。

3、包头市公安局关于对东河区公安分局对赵某某持有的内存卡恢复数据内容是否为宣扬邪教的电子文章以及电子音频认定意见书。

六、指认笔录:被告人赵某某对SD卡中恢复内容进行的指认笔录。

七、视听资料:

1、讯问被告人赵某某的同步录音录像。

2、扣押被告人赵某某的关于宣扬邪教“全能神教”,电子视频光碟2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国家关于的邪教的管理法规,依然信仰并宣扬邪教“全能神教”,并将其持有的邪教“全能神”组织刊物130册等进行传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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