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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高院执行局近期执行案件裁决的22个要点(2018年第8期)

2018-12-12 22:11 次阅读

(2018年第8期)


1.原被执行人在破产程序中已按照重整计划履行完毕,其对原债务不再承担清偿责任,执行法院对该被执行人不应再恢复执行。

——(2018)粤执复280号,合议庭:杨明哲、李焱辉、张磊

 

2.第三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执行担保后,该执行担保人与案件执行产生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属于案件的利害关系人,其对人民法院执行担保财产的执行行为提出的异议,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的执行标的异议,且确认执行担保是否成立、是否有效是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依法享有的公权力,不能通过案外人异议之诉这一审判程序来确认。执行法院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并无不当。执行担保人对人民法院执行担保财产的执行行为不服,主张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的案外人异议进行审查并有权提起案外人异议之诉,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2018)粤执复289号,合议庭:杨明哲、李焱辉、张磊

 

3.我国对成年人民事行为能力的认定采取严格的个案审查制度,由其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人民法院通过特别程序审理并依法判决宣告后,才具有法律上的效力,进而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执行担保人在向人民法院提供执行担保时,其利害关系人未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案件执行过程中,又以其无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主张确认担保行为无效的,不予支持。

——(2018)粤执复289号,合议庭:杨明哲、李焱辉、张磊

 

4.被执行人依据另案生效法律文书已取得土地使用权,但未按规定办理产权过户变更登记手续,此种情况下,本案申请执行人向执行法院申请强制将上述土地使用权直接办理过户至其名下,不符合我国《物权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土地使用权人处分该土地使用权必须依照法律规定办理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法定条件,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018)粤执复331号,合议庭:杨明哲、李焱辉、张磊

 

5.被保全人名下的不动产和商品房预售款监管账户存款均能满足保全目的,人民法院应结合诉讼保全的目的及各项财产的性质,优先考虑对被保全人生产经营活动影响较小的不动产进行保全。

——(2018)粤执复380号,合议庭:杨明哲、李焱辉、张磊

 

6.被执行人在同一法院有多个执行案件,其对部分案件履行了义务,但在其他案件中未依法报告财产、履行义务,执行法院据此对其采取罚款、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等执行措施,被执行人以其在另案中已报告了财产或履行了义务为由,复议请求撤销上述强制执行措施的,不予支持。

——(2018)粤执复381号,合议庭:杨明哲、李焱辉、张磊

 

7.共有物分割之诉判决评估、拍卖原、被告双方共有房产,所得款扣除必需费用后,双方按各占50%比例进行分割。原告以被告不履行判决为由申请执行,请求强制拍卖涉案房产并依判决分配款项,应予立案执行。

——(2018)粤执监81号,合议庭:杨明哲、蒋先华、李焱辉

 

8.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的特区立法对辖内土地及地上建筑物的处分方式予以专门规定的,执行法院在对该类特定财产进行处分时,可予以遵循。

——(2018)粤执复157、158号,合议庭:杨明哲、蒋先华、李焱辉

 

9.被执行人在另案中被宣告破产,对该被执行人的执行程序终结,但同案其他被执行人仍应承担各自的履行义务。被执行人是企业法人,其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至被注销登记前,仍是适格被执行主体。

——(2018)粤执复164号,合议庭:杨明哲、蒋先华、李焱辉

 

10.案件执行过程中,执行法院应结合债权本金及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利息,综合考虑迟延履行利息、执行费用等款项,对被执行人应履行的债务金额作出合理预估,并在此合理范围内采取查封、冻结等强制执行措施。

——(2018)粤执复214号,合议庭:杨明哲、蒋先华、李焱辉

 

11.民事判决虽然确定由申诉人经营管理涉案石矿场,但该判决确定的是合伙人对合伙财产经营管理的民事权利,申诉人并不能依民事判决直接取得涉案矿场的探矿、采矿等经营管理的行政许可。

——(2018)粤执监93号,合议庭:蒋先华、李昙静、庄绪义

 

1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追加第三人为被执行人的前提,是该第三人向执行法院书面承诺自愿代被执行人履行债务。若在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之前,第三人书面明确表示不同意代偿债务,则不应再依据上述法律规定追加其为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

——(2018)粤执监114号,合议庭:蒋先华、李昙静、庄绪义

 

13.执行法院可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养老金账户进行冻结、扣划,但应预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

——(2018)粤执监121号,合议庭:蒋先华、李昙静、庄绪义

 

14.被执行人为单位的,人民法院可以在案件执行过程中对单位的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该法定代表人以其并非该单位实际控制人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018)粤执复145号,合议庭:蒋先华、李昙静、庄绪义

 

15.对于拟拍卖的标的物,执行法院负有向竞买人披露涉案标的物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的义务。执行法院在拍卖公告中如实披露涉案标的物后续开发利用过程中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并不构成对竞买人资格的限制。

——(2018)粤执复203号,合议庭:蒋先华、李昙静、庄绪义

 

16.人民法院立案执行的执行依据是在2014年8月1日之后生效,且该执行依据未明确应支付一般债务利息,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不予计算。

——(2018)粤执复231号,合议庭:蒋先华、李昙静、庄绪义

 

17.土地使用权拍卖后,拍卖公告中确认的被执行人应承担的土地交易税款属于附随于该土地使用权司法处置变现的成本费用,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作为执行费用从拍卖价款中先行扣除。抵押权人复议主张抵押债权应优先于该交易税费受偿,不予支持。

——(2018)粤执复254号,合议庭:蒋先华、李昙静、庄绪义

 

18.被执行人婚前以按揭贷款方式购买房产并登记在自己名下,婚后夫妻双方共同还贷的,共同还贷所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至于夫妻各自应占份额多少,被执行人配偶可作为案外人提起共有财产析产诉讼,通过审判程序确定产权份额。诉讼期间,查封财产等控制性执行措施不应解除。

——(2018)粤执复281号,合议庭:蒋先华、李昙静、庄绪义

 

19.异议人无证据证明对流拍抵债房产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其请求中止申请执行人以涉案房产抵债、优先受偿拍卖款,不予支持。

——(2018)粤执复313号,合议庭:蒋先华、李昙静、庄绪义

 

20.拟拍卖的房产上原有的租赁权及其他用益物权继续存在将阻碍在先担保物权或者其他优先受偿权实现的,应当依法除权后再行拍卖。利害关系人以其需继续租赁或居住该房屋为由请求中止执行的,不予支持。

——(2018)粤执复322号,合议庭:蒋先华、李昙静、庄绪义

 

21.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被移送破产审查的,应当对其裁定中止执行,但本案其他被执行人仍应继续履行义务。在破产审查期间,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对该被执行人的执行的,不予准许;已恢复执行并对该被执行人采取执行措施的,应予撤销。

——(2018)粤执复361号,合议庭:蒋先华、李昙静、庄绪义

 

22.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执行异议指向的执行行为系执行法院依据上级法院执行监督决定、通知等作出,不符合执行异议受理条件。当事人、利害关系可另行通过执行监督程序寻求救济。

——(2018)粤执复377号,合议庭:蒋先华、李昙静、庄绪义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编

2018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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