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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对《“在禁牧区偷牧造成草场大量毁坏”行为性质的认定和法律适用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2018-11-26 21:16 次阅读

2018年9月29日  高检研[2018]18号

甘肃省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

        你室《关于“在禁牧区偷牧造成草场大量毁坏”行为性质的认定和法律适用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草原资源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在禁牧区偷牧造成草场大量毁坏的行为,不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目前,应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由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在禁牧区偷牧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在禁牧区偷牧造成草场大量毁坏的行为,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发现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可以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实践中,请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综合审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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