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刑事法律 > 刑事新法解读 > 正文

最高检关于有资质企业非法采购药品后销售的定性意见

2017-05-04 21:35 次阅读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具有药品经营资质的企业通过非法渠道从私人手中购进药品后销售的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

(2015年10月26日答复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


        司法机关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具有药品经营资质的企业通过非法渠道从私人手中购销的药品的性质进行认定,区分不同情况,分别定性处理:来源于刑法库(XingFaKu)公众号

        一是对于经认定属于假药、劣药,且达到“两高”《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称《药品解释》)规定的销售假药罪、销售劣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的,应当以销售假药罪、销售劣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来源于刑法库(XingFaKu)公众号

        二是对于经认定属于劣药,但尚未达到《药品解释》规定的销售劣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的,可以依据刑法第149条、第140条的规定,以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刑事责任。来源于刑法库(XingFaKu)公众号

        三是对于无法认定属于假药、劣药的,可以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不宜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