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20日,被告人武某某在东河区面粉厂宿舍3号楼二单元一楼自己开设的旅馆内,容留穆某某、张某某、文某某三人卖淫,被民警当场查获三名卖淫人员和嫖娼人员三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现场照片;
2.被告人户籍信息和无犯罪记录证明;
3.证人穆某某、张某某、文某某、潘某某、柴某某、王某某、尚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5.检查、辨认笔录,抓捕经过;
6.讯问视频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某某在其旅店内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