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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律师:东河区容留卖淫案

2018-11-24 23:57 次阅读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20日,被告人武某某在东河区面粉厂宿舍3号楼二单元一楼自己开设的旅馆内,容留穆某某、张某某、文某某三人卖淫,被民警当场查获三名卖淫人员和嫖娼人员三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现场照片;

2.被告人户籍信息和无犯罪记录证明;

3.证人穆某某、张某某、文某某、潘某某、柴某某、王某某、尚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5.检查、辨认笔录,抓捕经过;

6.讯问视频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某某在其旅店内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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