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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律师的权利与义务

2018-09-13 15:38 次阅读

辩护律师的权利有以下几点:

1、独立辩护权。依据事实与法律,不受公检法、其他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2、阅卷权。无需检察院、法院许可,自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3、会见、通信权。无需检察院、法院许可可以与在押或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辩护律师需持“三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法律援助公函),即可行使会见权。辩护律师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支持不得超过48小时。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或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辩护律师会见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在押或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时不被监听,办案机关不得派员在场。看守所应当及时传递辩护律师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往来信件。

4、调查取证权。辩护律师可以亲自收集或者申请检察院、法院收集。向控方证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以及被害人提供的证人)亲自收集,需经过检察院或法院许可和被调查者的同意。向辩方证人取证只需经过被调查人的同意即可。辩护人在认为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检察院收集的证明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有权申请检察院、法院调取。

5、提出意见权。在侦查机关侦查终结前,检察院、法院在审查批准、决定逮捕期间,最高人民法院在复核死刑期间,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办案机关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检察院审查起诉、第二审法院决定不开庭审理的,应当听取辩护人的意见。

6、开庭三日前获得通知权。

7、参加法庭调查、辩论权。

8、经授权的上诉权。

9、救济权。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认为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及其工作人员阻碍行使诉讼权利的,有权向同级或者上一级检察院申诉或控告。检察院对申诉或者控告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

10、律师的知情权。办案机关作出重大程序性决定的,应当依法及时通知辩护律师。

11、拒绝辩护权。当委托人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的,辩护律师有权拒绝辩护。

 

拥有这么多的权利,一定有相应的义务需要遵守,以下三点义务

 

1、特定证据开示义务。辩护人收集到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检察院。

2、保密义务。辩护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的有关情况和信息,有权予以保密。但是辩护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委托人或其他人,准备或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的额,应当及时告知司法机关。

3、追究辩护人犯罪的程序。辩护人涉嫌犯罪的,应当由办理辩护律师所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以外的侦查机关办理。辩护人是律师的,应当及时通知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或者所属的律协。

 

      律师执业有风险,刑辩律师尤甚,因为没有任何一个职业可以像刑辩律师一样,与公、检、法等如此多的国家强权部门打交道。律师的介入,保障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他基本的尊严,讲出他想讲而不敢讲的话,这些就是刑辩律师的价值所在。而面对强大的公检法、以及委托人的委托,我们唯有清楚明了自己的权利与义务,既要不卑不亢有理有据的行使权利,也要遵守法律法规,依法履行自己的义务,保护好自己,不越界不违法,最终取得长足发展。


张万军律师咨询预约热线: 13654849896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凯旋银河线2A181807

 

 

 

 

 

 辩护律师的权利有以下几点:

1、独立辩护权。依据事实与法律,不受公检法、其他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2、阅卷权。无需检察院、法院许可,自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3、会见、通信权。无需检察院、法院许可可以与在押或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辩护律师需持“三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法律援助公函),即可行使会见权。辩护律师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支持不得超过48小时。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或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辩护律师会见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在押或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时不被监听,办案机关不得派员在场。看守所应当及时传递辩护律师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往来信件。

4、调查取证权。辩护律师可以亲自收集或者申请检察院、法院收集。向控方证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以及被害人提供的证人)亲自收集,需经过检察院或法院许可和被调查者的同意。向辩方证人取证只需经过被调查人的同意即可。辩护人在认为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检察院收集的证明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有权申请检察院、法院调取。

5、提出意见权。在侦查机关侦查终结前,检察院、法院在审查批准、决定逮捕期间,最高人民法院在复核死刑期间,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办案机关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检察院审查起诉、第二审法院决定不开庭审理的,应当听取辩护人的意见。

6、开庭三日前获得通知权。

7、参加法庭调查、辩论权。

8、经授权的上诉权。

9、救济权。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认为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及其工作人员阻碍行使诉讼权利的,有权向同级或者上一级检察院申诉或控告。检察院对申诉或者控告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

10、律师的知情权。办案机关作出重大程序性决定的,应当依法及时通知辩护律师。

11、拒绝辩护权。当委托人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的,辩护律师有权拒绝辩护。

 

拥有这么多的权利,一定有相应的义务需要遵守,以下三点义务

 

1、特定证据开示义务。辩护人收集到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检察院。

2、保密义务。辩护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的有关情况和信息,有权予以保密。但是辩护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委托人或其他人,准备或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的额,应当及时告知司法机关。

3、追究辩护人犯罪的程序。辩护人涉嫌犯罪的,应当由办理辩护律师所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以外的侦查机关办理。辩护人是律师的,应当及时通知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或者所属的律协。

 

      律师执业有风险,刑辩律师尤甚,因为没有任何一个职业可以像刑辩律师一样,与公、检、法等如此多的国家强权部门打交道。律师的介入,保障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他基本的尊严,讲出他想讲而不敢讲的话,这些就是刑辩律师的价值所在。而面对强大的公检法、以及委托人的委托,我们唯有清楚明了自己的权利与义务,既要不卑不亢有理有据的行使权利,也要遵守法律法规,依法履行自己的义务,保护好自己,不越界不违法,最终取得长足发展。


张万军律师咨询预约热线: 136548498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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