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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审判参考【第1135号】任尚太等三人食品监管渎职案裁判要旨提炼

2018-06-23 22:43 次阅读

一、基本案情

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任尚太、杨柏、黄磊犯食品监管渎职罪向罗山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三被告人对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均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被告人

任尚太的辩护人提出任尚太的职务行为与 79 人食物中毒的后果不存在刑法意义上的必然的、直接的因果关系,建议宣告其无罪。

罗山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任尚太、杨柏、黄磊分别为罗山县卫生监督执法所城市科科长、副科长、职工,负责本县卫生监督执法。按照内部分工,罗山县新都国际大酒

店食品安全属任尚太、杨柏、黄磊三人监管辖区内。因三被告人对该酒店食品安全监管不到位,没有完全正确履行监管职责,造成 2012 年 月 日中午在该酒店参加婚宴的客人中有79 人陆续发生食物中毒。经罗山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鉴定,该起食物中毒事件为沙门氏菌感染所致。

罗山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任尚太、杨柏、黄磊身为卫生监督执法人员,未认真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导致 79 人食物中毒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均已构成食品监管渎职罪,检

察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任尚太的辩护人提出任尚太不构成食品监管渎职罪的辩护意见,经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明确规定,食品监管部门应当对食品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抽样检验,但三被告人在工作中从未对新都国际大酒店进行过食品抽检,属玩忽职守行为。虽然本案的发生有多种原因,但与三被告人的渎职有着必然的因果关系,故辩护人的辩护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案发后三被告人积极配合办案机关办案,认罪态度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且该案的发生系多因一果,综合本案案情,三被告人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免予刑事处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零八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以食品监管渎职罪判处被告人任尚太、杨柏、黄磊免予刑事处罚。

一审宣判后,三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检察机关亦未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二、主要问题

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食品监管渎职罪。

三、裁判要旨提炼

(一)食品监管渎职罪的犯罪主体主要是县级以上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中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二)食品监管渎职罪要求行为人必须有“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行为。

(三)本案致 79 人食物中毒的严重后果,属于刑法规定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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