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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诈骗案辩护词

2018-06-06 20:06 次阅读

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包头市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由我担任涉嫌诈骗犯罪上诉人H某的辩护人。接受指派后,辩护人查阅相关法律规定,并会见了上诉人,通过今天的庭审,对本案有了比较全面的了解,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敬请合议庭采纳。

一、辩护人对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构成诈骗罪的罪名没有异议,但辩护人认为原审法院对上诉人H某犯罪数额认定有误

(一)原审法院认定的诈骗数额中有3000元系被害人支付给车商的好处费,并非上诉人诈骗款项,不应计算至上诉人的犯罪数额当中。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上诉人H某Q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98595元),二人构成诈骗罪。但通过侦查机关对报案人第三次询问笔录可知(补充证据卷第6页),问:你为何实际支付给Y某98595元人民币?答:我公司在办理支付车辆尾款的过程中,先从这100000元中扣除3600元的月供款和800元的车辆抵押登记费,公司还要给车商Y某支付3%的点费3000元,所以我公司给Y某支付了98595元人民币,我公司实际损失100000元。

根据上述供述可知,被害人向车商Y某支付的3%点费也就是3000元好处费,并不是上诉人购买车辆时的正常支出,而是被害人公司为了获得更多的业务来源,私下支付给车商的好处费,且该好处费并非车辆贷款所必须的收费项目,上诉人也未实际获得该笔款项。因此,对于被害人向车商支付3000元好处费的行为,与上诉人H某无因果关系,且该笔款项实际所有人系Y某而非上诉人H某,因此上述3000元好处费不应计算至上诉人诈骗犯罪的数额当中。

(二)上诉人H某向被害人退回8000元,系案发前主动退赃行为,依法应在犯罪数额中予以扣减。

根据证据卷报案人W某的报案材料及包头市青山区公安分局出具的情况说明可知,虽然报案人W某无法提供H某向其退款8000元的相关凭证,但报案人认可H某在接到报案人W某电话通知后,在未被侦查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前,主动向其退回8000元诈骗款的事实。

最高人民法院曾对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电话答复《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申付强诈骗案如何认定诈骗数额问题的电话答复》,该答复中明确,在认定犯罪数额时,案发前已被追回的被骗款项应予以扣除,按最后实际诈骗所得数额计算。

根据上述事实,在未被侦查机关立案侦查前,H某主动向被害人退回8000元诈骗款,该款项被害人已经收到。上诉人在被害人报案前,出于真诚悔过,主动退回诈骗财物,努力减少被害人损失,根据刑诉法第十五条第一项的精神,也可认定其犯罪情节轻微,不做犯罪处理,对退回的款项予以扣减。

综上,本案中的情形与上述答复内容完全一致,截止今日,我国也未有新修订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对上述问题有过否定性的意见或者建议。因此,辩护人认为,为了确保我国刑法适用的一致性,应当对上述金额予以扣减。

 

二、上诉人H某有如下从轻、减轻处罚情形。

(一)上诉人H某与韩系共同犯罪,在犯罪过程中,H某属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根据《刑法二十七条之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结合本案,从主观上来看,从发起共同犯罪的犯意,到策划共同犯罪的行为都是由y某、韩所主导,上诉人H某对此事并不知情。从客观上分析,从选择何种方式进行诈骗行为、选择诈骗地点,到为此次诈骗准备虚假材料、选择什么地点制作虚假材料均是由y某Q某所决定。从造成此次犯罪结果的作用来看,造成此次犯罪行为起决定和推动作用的均为y某、韩二人,包括纠集共同犯罪人指挥犯罪行为等全过程都是由上述二人策划。其对犯罪结果的作用较大,是造成犯罪结果的主要原因;而上诉人H某最初仅为了贷款,至于如何贷款,均听从韩的指挥,一直处于从属、辅助和被支配地位,主观上并不具有犯意,且行为强度小,对造成此次犯罪结果只起很小的作用。

综上,在此次共同犯罪中,上诉人H某属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二)上诉人H某系初犯、偶犯,且当庭自愿认罪,主观恶性极低,可酌情从轻处罚。

从本案查明的事实和上诉人H某的供述可知,本起案件的发生是由于被告人H某想要进行贷款而引发。其在受到韩y某的教唆前并无实施犯罪的意图,而是想通过正常渠道进行贷款。在通过被告人韩y某的劝说后,才同意通过将二手车进行二次贷款以骗取他人钱财。相较于本案的其他犯罪人员来说,H某的主观恶性和危害程度都比较低。因此,辩护人希望法庭能够考虑上诉人H某在犯罪时的主观恶性以及在犯罪过程中的实际作用,对上诉人H某酌情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H某诈骗犯罪数额有误,且H某具有自首、从犯、认罪态度较好等诸多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同时,上诉人文化素质较低,法制意识淡薄,对自己行为后果的严重性意识不到,主观恶性较低,容易改造从新。综合全案情节,原审法院错误认定上诉人H某犯罪数额,没有认定其具有从犯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事实,为了避免量刑失衡,辩护人恳请合议庭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作出公正判决。

以上辩护意见恳请合议庭充分考虑并采纳。

     此致

 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

                                       律师

                                                2018523

                      (撰稿人: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  张万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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