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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律师网关于张某涉嫌电信诈骗案辩护词

2020-12-07 21:23 次阅读

辩护词

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近亲属委托并经其本人同意,指派我作为被告人的辩护人出庭为其辩护。辩护人接受指派后多次会见了被告人,查阅了相关案卷,现结合法庭调查及公诉人提供的有关证据,依据事实和法律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一、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构成诈骗罪没有异议。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关于诈骗案件的规定和立案标准,结合本案相关证据,被告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被告人本人亦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因此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诈骗罪名没有异议。  

二、被告人具有法定、酌定的从轻或减轻情节。

1.起诉书指控张某担任重庆麟玮科技有限公司总监与事实不符,并导致对其量刑畸重。

首先,需要指出的是,起诉书在对张某的身份表述时,称其担任重庆麟玮科技有限公司的总监。公诉书这一指控与事实不服,张某并未担任过重庆麟玮科技有限公司的总监,其只是重庆麟玮科技公司麒麟部的总监。

公诉机关这一指控,直接导致将张某认定与张某某和刘某宇同一层级,并导致量刑意见的畸重。

2.被告人在本案中从起作用来看,张某与杨某、杨某某等部门总监与经理属于同一层级,作用小于张某某和刘某宇,公诉机关量刑意见未考虑张某层级较低这一案件事实。

本案中,被告人张某并非股东,没有篡改后台数据的权利和行为,并未从事诈骗工具研发者、诈骗话术编写者,故相对来说,所起作用较低。

同时,本案系公司化犯罪,结合庭审查明的事实,麟玮科技公司主要划分为如下层级;

最高层级是丁某,掌控和支配被害人的入金和出金,是犯罪行为的组织者和核心角色。第二层级是张某某和刘某宇,两人具有操纵和篡改百富环球APP后台数据跌涨的权限和行为,在麟玮科技公司犯罪过程中起到重要作用、第三层级则是张某、杨某、杨某某等部门总监与经理,主要负责麒麟部与凤凰部的运营。最后一个层级则是最底层的业务员。

3.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

庭审,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承认,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两高三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应从轻减轻处罚。

4.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

公安机关在讯问案情时,被告人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取证,就自己所掌握和了解的事实,如实向公安机关进行了详细的供述,对公安机关很快厘清事实起到了较好的作用故被告人具有法定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

5.被告人的主观过错程度较轻。

本案属典型电信诈骗,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一般应同时具有技术性、非接触性、远程性的特征。与普通诈骗相比,本案被告人张某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股东之间存在共谋。虽然按照现行司法实践爱,对于帮助者明知的内容和程度,一般只要有证据能够印证其认识到对方可能实施诈骗犯罪行为即可,并不要求其认识到对方实施犯罪的具体情况。但这显然影响到犯罪参与人的主观恶意程度。故恳请法院可在量刑时予以酌情从宽处罚。

6.被告人愿意积极主动退赃,退还非法所得。

本案发生后,被告人父亲进行了积极的民事退赔 按照司法实践,从犯一般按实际违法所得进行退赃和退赔。被告人主动退赔或其亲友代为退赔的数额超过实际违法所得的,可在量刑时予以酌情从宽处罚。

7.被告人无犯罪前科。

被告人系初犯,以前从未受到过任何刑事处分,主观恶性较轻,酌情予以从宽处罚。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张某因一时糊涂触犯刑法,综合以上情节,并结合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辩护人希望人民法院本着以人为本、惩罚和教育相结合以及罪责刑相一致的原则,恳请法庭考虑被告人上述具体情节,依法对被告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给被告人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  


辩护人: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

                            张万军

                         2020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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