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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公安机关配合监察委员会查询技术侦查信息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程序暂行规定

2017-12-21 22:06 次阅读

                 

           注:该文件正在收集过程中,欢迎提供原文


来源:微信公号我们都是纪检人,作者:中共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纪律检查委员会纪检监察二室 邓乔华。

 

 

原题:纪检机关运用技术调查手段的初步分析

 

2017年18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以下简称《监督执纪规则》)中引入了“技术调查”这一概念,笔者试图从法律层面和党纪条规层面对“技术调查”进行解读,以使该调查手段更准确的运用到执纪审查工作中去。

 

根据《监督执纪规则》第5章第23条第2款之规定,“需要采取技术调查或者限制出境等措施的,纪检机关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交有关机关执行。”同时在《监督执纪规则》第6章第28条的规定中也明确了“审查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经审批……提请有关机关采取技术调查、限制出境等措施。”

 

结合这两条规定,我们可以看到,中纪委已经有条件的允许纪检机关在案件的初步核实和立案审查阶段采取技术调查措施,结合目前正在全国开展的国家监察委员会改革,可以预见未来将逐步扩大技术调查在执纪监督工作中的应用范围,这就需要纪检机关全面准确理解技术调查的内涵和外延。

 

笔者发现,在纪律条规的层面上,尚没有制定关于技术调查的有关配套规定,可以说“技术调查”是一个全新的措施,同时在法律层面中,《刑事诉讼法》、《国家安全法》、《人民警察法》都对 “技术侦查”作了具体规定,通过比对“技术侦查”和“技术调查”这两个措施之间的相关规定的区别和联系,来帮助我们准确理解和把握“技术调查”手段。

 

对于“技术侦查”措施的定义,通常指的就是侦查机关运用技术装备调查罪犯和案件证据的一种秘密侦查措施,包括电子窃听、秘密录象、秘密拍照、用机器设备排查、传递个人情况数据以及用机器设备对比数据等手段。

 

笔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8条至152条之规定,简单罗列以下司法机关在使用技术侦查措施的过程中,需要遵守的规定:

 

1、遵守技术侦查措施适用的案件范围规定。

 

根据刑诉法148条第二款之规定,检察机关针对重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可以采取技术侦查。

 

2、遵守使用技术侦查措施的批准程序和执行机关规定。

 

刑诉法赋予有权采取技术侦查的机关为公安机关和检察院,而执行机关是公安机关,也就是说能够使用和执行技术侦查的部门是特定的。

 

3、遵守技术侦查措施的严格按照批准的措施种类、适用对象和使用期限执行的规定。

 

根据刑诉法第149条之规定,“批准决定应当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确定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种类和适用对象。批准决定自签发之日起三个月以内有效”。上述规定也是为了防止侦查机关对技术侦查的滥用。

 

通过对比“技术侦查”与“技术调查”相关规定,我们发现,两者规定有以下相同点,一是都需经过严格的审批手续,二是都需要交由专门机关来执行。但也存在了以下不同之处,一是适用节点前置,技术调查已经允许在初核阶段适用,也就是在立案之前采取,而技术侦查必须要在立案之后,二是配套规定繁简不同,“技术调查”目前尚无相关的配套规定,可采取的措施种类、适用时效、适用案件范围等都没有予以明确,而“技术侦查”目前法律法规相关配套规定较为齐全。

 

那么,在纪律检查机关在案件的初核和审查阶段能否采取技术侦查手段,也就是说技术调查是否包括了电子窃听、秘密录象、秘密拍照等技侦手段。

 

笔者认为,有鉴于技术侦查手段可能存在侵犯公民的隐私权、通信秘密权等问题,而现阶段纪律检查工作中关于技术调查工作的实施细则也并未出台,在目前的纪律检查工作中,纪检机关不宜要求有关机关执行如电子窃听、秘密录像等技侦措施。

 

但是,我们也要考虑到:

 

一是未来国家监察委员会体制改革,检察院的侦查权等相关职能将纳入到国家监察权体系中去,未来刑诉法对于侦查包括技术侦查措施的相关规定也存在修改的诉求,监察委员会有极大可能获得技术侦查的使用权限,同时技术调查也很有可能以纪律检查机关内部的调查手段与技术侦查之间存在较强的关联性和互动性。

 

二是我们也要注意把握“限制技术侦查措施使用”和“提升侦查技术”之间的关系,对于我们纪律检查工作人员来说,熟悉并掌握现代化、信息化的侦查技术是未来发展的大趋势,对于技术调查的使用,在目前阶段,排除掉如秘密录音、秘密照相等可能侵犯公民隐私权的技侦手段暂时不能使用外,诸如电子取证、话单分析、通信记录查询等现代化、信息化调查手段是完全可以使用的,这也可以说是对我们纪律工作者的一种全新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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