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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律师张万军在线咨询: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能否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用工单位支付一次性赔偿

2017-11-16 21:46 次阅读

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含死亡职工的近亲属)依据相关行政部门出具的非法用工处理意见要求单位支付一次性赔偿的,予以支持。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不能提供相关行政部门出具的非法用工处理意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查明的事实及《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的规定认定非法用工关系是否成立,并据此认定非法用工单位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本条是对于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的规定。会议对此展开了激烈的讨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用工单位支付一次性赔偿”是否意指取消该种情况下的仲裁前置程序,劳动者可以不经仲裁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综合分析《解答》的上述规定,首先,回答中并未明确指出取消仲裁程序,若首先向法院提起诉讼,则可能导致超过仲裁时效的不利后果;同时,内容重点强调劳动者要求非法用工单位承担赔偿责任时应出具“非法用工处理意见”,不能出具“非法用工处理意见”的,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后确定非法用工单位的赔偿责任;此外,省高院无权单方决定取消仲裁程序,由人民法院直接管辖。由此可知,该条意在明确劳动者出具“非法用工处理意见”的,法院无需再次审理查明非法用工关系,而直接以“非法用工处理意见”为依据,确定非法用工单位的赔偿责任。未能出具“非法用工处理意见”的,需查明事实后确定非法用工单位赔偿责任。为避免理解偏差,将《解答》问题表述为“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能否在向人民法院起诉时直接要求一次性赔偿”更为妥当。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与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本人工资低于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前本人十二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的,按照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前本人十二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为基数计发”。《解答》未对此做出明确区分,只规定工伤保险待遇参照“发生事故时”已公布的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工伤保险各项待遇是否不再区分工伤事故发生时间与离职时间,一律以“事故发生时”为标准?还是此处单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王强律师认为,解答的本息应当是想统一工伤三金的支付标准,否则本条毫无意义,但统一标准又与《条例》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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