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依法正确适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加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以下简称终本案件)管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依法正确适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及加强终本案件单独管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执行案件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下称程序终结)方式结案,应当严格遵守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不得违反规定扩大适用范围,不得违反程序决定程序终结。
第二条 执行案件以程序终结方式结案,除应当符合《规定》第十六条以及《意见》第一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经合议庭讨论决定;
(二)应当送达的文书、应当告知的事项已经依法送达和告知;
(三)执行款物已经依法进行处置;
(四)程序终结裁定做出时间应在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或者采取限制出境的期限届满前30日内;
(五)对应予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录管理的被执行人已经采取相应措施;
(六)依法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三条 案件承办人拟以程序终结方式结案的,应当填写《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审批表》(见附件一),并根据案件终结的原因分别提交下列材料,提交审判长、局长、分管院长审核、审批:
1、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2、合议庭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合议笔录;
3、财产调查情况等证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依据;
4、告知申请执行人案件执行情况、执行风险的书面材料;
5、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书面材料;
6、案件中止执行满两年、经查证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书面材料;
7、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对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的书面材料;
8、被执行人的财产无法拍卖变卖,或者动产经两次拍卖、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经三次拍卖仍然流拍,申请执行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的有关材料;
9、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的书面材料;
10、对符合条件的申请执行人予以救助的有关材料;
11、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人员名录的书面材料;
12、依据《意见》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四条 程序终结的裁定,按照下列规定审核、签发:
(一)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或者对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的,法律文书由审判长审核、局长签发;
(二)申请执行人未书面同意或认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文书由审判长审核、分管院长签发;
(三)审判长承办的案件,由局长签发或由局长审核、分管院长签发。
第五条 执行案件符合程序终结条件的,案件承办人应当及时提请合议庭讨论决定程序终结,不得违反相关审限管理规定延期。
第六条 执行案件以程序终结方式结案后,案件承办人应当在案件报结后5日内,向终本案件管理组提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审批表》、《执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清单》(见附件二)以及有关案件材料,协助终本管理组将案件纳入终本案件管理系统,并按规定将案卷整理归档。
第七条 执行案件以程序终结方式结案后,原案执行人员的执行实施权终止。除对案件执行情况作必要的解释说明外,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对涉案财产继续处置;
(二)查封、冻结、扣押、扣划当事人的财产,对当事人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
(三)组织当事人进行协商、和解;
(四)解除已经采取的强制措施;
(五)决定对案件恢复执行;
(六)其他超越职权的行为。
第八条 市中级法院终本案件管理组设立于执行综合处,负责终本案件单独管理的日常工作。
(一)接受、查验终本案件材料,及时将案件信息录入终本案件管理系统;
(二)按《意见》以及本规定,对终本案件实施动态管理:
1、接受当事人提出的执行异议,并在三日内将有关材料移交执行裁决部门审查处理;
2、依职权或依申请审查决定对涉案财产继续采取查封、冻结、扣押等强制措施;
3、对终本案件,5年内,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或其他方式,每6个月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一次全面调查;仍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不再依职权主动启动财产调查。但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符合案件恢复执行条件的,仍可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4、接收并审查当事人恢复执行的申请,提出审查建议并核查有关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承办人在收到当事人提出的异议申请或恢复执行的申请时,应当在三日内移送到终本案件管理组。
第九条 终本案件需要续行查封、冻结、扣押财产的或通过网络执行查控或其他方式查询到财产需要立即采取强制措施,由终本案件管理组组成合议庭,经局长批准,可以以原案号制作法律文书,并立即采取控制措施。
有关案件信息应即时录入终本案件管理系统,法律文书等材料应在实施终了之日起10日内归入原执行卷或立卷归入原案。
第十条 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恢复执行申请书;
(二)原执行依据副本;
(三)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副本;
(四)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以及联系方式;
(五)当事人信息及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相关证据材料。
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申请材料不全或财产线索不清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执行人进行补正后重新申请。
第十一条 对当事人提出的恢复执行申请经审查符合恢复执行条件或依职权查询出可供执行财产需要恢复执行的,终本案件管理组应当认真进行审查,并在5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填写《恢复执行案件审查建议表》(见附件三)报局长审批。需要对财产线索进行核实的,可以进行调查核实。
第十二条 终本案件拟立案恢复执行的,终本案件管理组应在局长审批后2日内将有关材料移送立案部门审查。
第十三条 被执行人的财产价值严重不足以清偿未执结标的或执行无益的,可以不予恢复或停止执行,同时向申请执行人进行相应的法律释明。
第十四条 终本案件在恢复执行后仍未执结,符合程序终结条件的,按照程序终结的规定办理。
恢复执行后,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该案件并不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经合议庭讨论并报局长审批,以撤销案件的方式结案。
第十五条 终本案件管理组应认真履行管理职责,坚持依法规范开展管理工作,严格落实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管理档案,积极探索科学有效的管理方法,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试行,各市、区法院执行部门可以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