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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监督管理的意见》

2017-09-24 22:56 次阅读

按语:为严格把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标准,畅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恢复执行渠道,加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的监督管理,2017年3月16日,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制定印发了《关于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监督管理的意见》该文件的指导性、可操作性较强,可供执行同仁在执行实践中参考借鉴。


说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即“终本”这一结案方式,仅仅适用于金钱给付类案件,并不适用于行为类和特定物给付类案件。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监督管理的意见

  

为严格把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标准,畅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恢复执行渠道,加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的监督管理,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以下简称《终本规定》)等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全市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严格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准入条件


1.执行法院在案件执行程序启动时应当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执行不能情形包括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风险提示,并向其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同时告知其应当主动履行法定义务及拒不履行的法律后果,且一并向其送达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


2.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必须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报告的财产情况均进行调查完毕,并完成《终本规定》第三条规定的全部调查事项,确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对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或行为执行案件,至少经过两次以上对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实地调查。


3.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必须符合《终本规定》第一条规定的各项条件,对申请执行人确属于特困群体的,执行法院已给予其适当的救助。


二、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办理程序


4.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前,执行人员应当约谈申请执行人,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


5.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执行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或对执行法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的,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核后,可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未书面同意或认可的,执行法院经合议庭审查核实并报分管院领导批准后,可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6.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应当制作裁定书,并“全景式”展现个案执行情况。裁定书应当载明申请执行的债权情况、查明的被执行人财产情况、采取的执行措施、强制措施、实现的债权情况、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以及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等内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后方可报结案,并应依法在互联网上公开。


三、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实行系统管理、单独管理、专人管理、动态管理


7.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一律不得作其他方式结案。执行法院必须将所有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统一纳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系统进行管理,并确定专门的执行人员对已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进行单独管理。

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结案后,原案件承办人一般不再负责该案件管理。


8.建立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定期筛查机制,实行动态管理。执行法院在五年内依职权每6个月主动对涉案被执行人的财产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的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省法院的全省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执行法院网络查控系统进行集中调查。


对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以及行为执行案件,动态管理人每6个月一次到被执行人的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调查了解被执行人行踪,并根据调查结果采取相应措施。


四、切实保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当事人的权利


9.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作出裁定前,执行法院已经查封(冻结、扣押)被执行人财产,因合法原因不能处置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应将查封(冻结、扣押)被执行人财产的品种、数量、期限和申请执行人申请续封、续冻的权利以及未申请续封、续冻的法律后果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


10.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提出执行异议。执行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审查。执行法院经审查认为异议成立的,撤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裁定,继续执行;异议不成立的,驳回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执行异议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11.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当事人可随时向法院提供执行财产线索,统一由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动态管理人随时接收申请执行人提供的执行财产线索。


五、畅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恢复执行渠道


12.执行法院经过依职权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应当及时依职权恢复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法院应当在五日内对财产线索进行核查,经核查属实的,应立即恢复执行。


13.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案件的,应提交恢复执行申请书、原执行依据副本、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副本、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以及联系方式、被执行人信息及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相关证据材料。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申请材料不全或财产线索不清的,执行法院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执行人进行补证后重新申请。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14.执行法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的,由执行局直接移送立案部门立案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立案庭或执行局均可接受当事人的申请材料,立案庭接收当事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在2日内转交执行局进行核查,执行局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者行为执行案件已具备执行条件,应当在2日内通知立案部门立案恢复执行。在审查立案过程中,因情况紧急,可由执行人员立即采取保全或控制措施。


六、建立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的检查、评查、监督机制


15.市中院对全市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的系统管理、单独管理、专人管理、动态管理等情况开展常态化专项检查,对未按照规定进行管理的法院,进行通报批评并按考评、考核管理规定予以扣分。


16.市中院对全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结案质量开展定期或不定期评查,随机抽取各基层法院一定比例数量的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对是否符合结本次执行程序规定的程序标准和实质标准、裁定书是否向当事人送达、是否依法在互联网上公开等情况进行检查,并将评查情况进行通报。


17.当事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向上级法院信访投诉,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的,由市中院立案监督。不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规定标准的,市中院指令基层法院立案恢复执行,相关基层法院应在接到指令后三日内恢复执行。


18.本意见从发布之日起施行。上级法院有规定的,按上级法院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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