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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规范评估费用预交和结算的意见》的通知

2017-09-20 22:16 次阅读

本市各基层人民法院、本院各部门: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法院关于委托评估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法院工作实际,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制定《关于规范评估费用预交和结算的意见》,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遇有问题,请及时与本院司法鉴定处联系。           


   附件:1.拍卖(变卖)结果告知函

2.执行结果告知函

3.司法评估退费通知书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6年10月17日        


关于规范评估费用预交和结算的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法院对外委托司法评估工作,促进司法公正,提高委托效率,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的通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细则》、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施行对外委托机构信息平台的意见》等规定,结合我市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  预交评估费用的通知 评估机构应在接受法院委托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评估人员名单、联系方式及预交的评估费用以书面形式通知委托法院司法技术管理部门,通知中应注明收费标准名称及简要计算过程、机构开户行及账号。

法院在委托书中应明示申请执行标的额或预结算金额,以便评估机构核算应预交评估费用。

第二条  预交评估费用的审查 法院司法技术管理部门在接到评估机构预交费用通知后应当按评估费用收取标准及时进行审查,并书面通知预交评估费用当事人自收到法院通知之日起5日内交费。                                                                                                                                    

评估案件应预交评估费。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执行、财产刑执行、追缴赃物、退赔经济损失的执行,或当事人确有困难的案件,经执行局同意,评估费可不预交;如标的拍卖(变卖)成交,评估费从成交款中扣交;如标的物流拍的,根据案件执行结果,决定结算或减、免评估费。

符合诉讼费缓交、减交、免交案件的评估费,经当事人申请,报经研究决定后,可予减交或免交。

对上述不预交评估费以及有可能减、免评估费的,法院应在办理委托手续时明确告知评估机构。

第三条  评估费用的结算 法院司法技术管理部门负责评估费用的结算工作。

标的物经拍卖(变卖)后成交的,以成交价为基准结算评估费用,但如成交价高于评估价,则按评估价为基准进行结算。

不进行拍卖或变卖、撤回拍卖或变卖以及非法干扰等原因导致流拍的案件,以评估价为基准结算评估费。

以物抵债的案件,以抵债价为基准结算评估费。

标的物经正常拍卖(变卖)程序后流拍且申请人放弃以物抵债的,评估机构收取基本费。基本费参照最近一次评估行业最低收费标准结算,旧机动车评估每件计500元,其它评估每件计1500元。标的物在湖州地区以外或评估工作特别复杂导致成本支出较高的,经评估机构申请,并经法院司法技术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可在上述基本费基础上适当增加差旅费或相关实际支出费用。

第四条  评估费用的补差及退费方式  业务庭在拍卖(变卖)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将拍卖(变卖)结果以《拍卖(变卖)结果告知函》(见附件1)告知司法技术管理部门,当事人以物抵债的,以《执行结果告知函》(见附件2)告知司法技术管理部门,后者在3个工作日内按照本意见第三条规定对评估费用进行结算。

预收评估费低于结算费的,差额部分由业务庭从拍卖(变卖)成交款中支付;以物抵债的,由司法技术管理部门通知申请人补交差额。

预收评估费高于结算费的,评估机构应退还差额。司法技术管理部门核算评估机构应退费用,以《司法评估退费通知书》(见附件3)及时通知当事人向评估机构申请退费。评估机构应当在收到当事人退费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退回差额。

第五条 监督措施 评估机构未按本意见执行的,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施行对外委托机构信息平台的意见》第十二条第(七)项之规定,暂停委托6个月至1年。

第六条  实施日期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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