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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推进被执行人为特殊主体案件执行的意见

2017-09-07 22:22 次阅读

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及其公职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应当成为讲诚信、遵法纪的楷模,此类特殊主体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势必严重影响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良好形象,损害了法律的尊严,妨害了社会诚信体系建设。鉴于此,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濮阳市委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人民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意见》都明确了惩戒措施。为进一步推进此类案件执行工作,特制定本意见,供全市法院贯彻执行。

第一条 特殊主体案件是指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及其公职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为被执行人的案件。

第二条 特殊主体案件的被执行人应当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第三条 特殊主体的被执行人不主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发出敦促履行告诫书。

第四条特殊主体的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规定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的,除《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的情形外,应当一律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特殊主体是个人的还要公布其大头贴。

第五条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一)书面报告其同级党委、政府并抄报上级党委、政府;

(二)书面通报同级组织人事部门并抄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可以同时对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进行惩戒;

(三)书面通报同级综合治理委员会并建议进行惩戒;

(四)为文明单位的,书面通报文明委并建议进行惩戒。

第六条 特殊主体为个人,不履行生发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一)书面通报所在单位及所在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并建议其不得评先、评优和限制其提拔、重用;

(二)书面通报同级组织人事和纪检监察部门并抄报上级组织人事和纪检监察部门;

(三)担任人大代表的,书面通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并建议进行惩戒;

(四)担任政协委员的,书面通报同级政协委员会并建议进行惩戒;

第七条 特殊主体的案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要依法予以罚款、拘留。

第八条 特殊主体案件的被执行人涉嫌构成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犯罪的,一律移送公安机关侦办;申请执行人提起刑事自诉的,凡属于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的,一律以涉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立案。

第九条 2017年4月20日至6月20日,为全市特殊主体案件集中整治时间。

各基层法院已经受理的特殊主体案件,凡2017年5月15日前不能执结的,应当呈送中院统一指定异地执行。

第十条 今后对特殊主体案件原则上实行异地管辖。立案后发现属特殊主体案件的,报中院指定管辖。

异地管辖后原则上应在三个月内执结或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凡因财产处置等原因三个月内不能执结的,书面报告中院执行局说明情况。

第十一条 特殊主体案件凡拖延执行、消极执行或者发现为特殊主体案件未报中院指定执行的,一经发现将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七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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