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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律师张万军:强迫未满14周岁幼女卖淫不认定强奸罪

2017-07-25 21:15 次阅读

由于“嫖宿幼女罪”的取消,认为明知是幼女而嫖宿的以强奸罪认定,既而实践中认为强迫幼女卖淫者也应当认定为强奸罪,相关文章强迫幼女卖淫应跟嫖客一样也认定为强奸罪。但《新司法解释》把“强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明确在了强迫卖淫罪的“情节严重”中。对此,以后不能以强奸罪认定强迫幼女卖淫,只能以强迫卖淫罪认定。注意一下,这个跟最高法研究室、最高法刑法修改工作小组办公室编著、沈德咏主编的《刑法修正案(九)条文及配套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相矛盾:“P372,需要注意的是,嫖宿幼女罪取消后,幼女不再成为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的对象,对于组织、强迫未满14周岁的幼女进行性交易的行为,通常应当以强奸罪的共犯论处,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仍然可以成为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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