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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答复:关于去除出庭被告人“犯罪化标签”的建议

2017-02-03 20:42 次阅读

 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去除出庭被告人“犯罪化标签”的建议》收悉,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去除出庭被告人“犯罪化标签”是贯彻落实无罪推定原则、加强刑事被告人人权保障、彰显现代司法文明的具体体现,在当前的司法改革的大背景下具有重要意义。

  对于被告人出庭是否剃光头、穿号服、随意戴械具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政法机关先后多次颁发文件进行规范,有的针对被告人出庭着装作出要求,有的针对出庭前看守所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相关管理进行规定。特别是随着司法改革的进一步深化,最高法院和公安部今年先后印发《关于已决犯出庭受审时着装问题的通知》和《关于刑事被告人或上诉人出庭受审时着装问题的通知》,对刑事被告人或者上诉人开庭受审的着装问题进行规定,明确了被告人出庭不再穿着看守所的识别服出庭受审。但在司法实践中,仍然存在少数司法机关不依法办事、不严格执法的现象,例如在庭审中,被告人剃光头、穿号服、违法戴械具,有的甚至将被告人的形象未经技术处理直接在电视或网络媒体上向社会公众公开。这些作法某种程度上侵犯了被告人合法权利,有“有罪推定”之嫌,不利于展示我国司法文明。对此,检察机关将进一步强化法律监督,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依法纠正上述现象。

  对于被告人坐在“低栅栏”受审的问题,值得关注和重视。考虑到法庭是进行司法审判的特定场所,也是司法文化的外在表现形式。法庭如何进行布局,与各国的诉讼模式和司法文化密切相关。法官席、公诉席、辩护人席、被告人的相对位置,除了体现要实现的诉讼功能之外,还体现了诉讼的基本精神和基本结构。我国的诉讼制度与英美国家对抗式诉讼制度存在明显不同,法庭结构也确实存在差别。我国法庭布局一方面要体现对被告人人权的尊重与保护,同时也应当兼顾打击犯罪和维护庭审秩序的功能,在当前的执法环境下,对某些暴力犯罪的被告人设立“低栅栏”进行适当的限制还是必要的。尽管如此,您提出的被告人坐在“低栅栏”受审的建议确实值得进一步研究规范,以体现了司法文明的不断进步。

  当前,有关去“犯罪化标签”的规定主要体现为执法部门通知或要求,规定比较分散,法律效力层级也较低,尚未上升到立法层面,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执行力度。下一步,检察机关将在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密切配合、切实做好相关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收集、研究相关问题,适时提出修改法律的建议。

  

  

  

   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

                                                                   2015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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